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后追偿权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后,出现追偿权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起诉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后追偿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后追偿权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整个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阶段,整个诉讼活动由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构成。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诉讼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采用的诉讼类型是民事诉讼。

二、产品质量诉讼具体的处理程序

(1)起诉和受理。提起诉讼的人称为原告,原告起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告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其权益的人或组织。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依法进行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审判。对决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前都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发送起诉书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更换或追加当事人等。准备工作做好的,即通知开庭。开庭审理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准备开庭。二是法庭调查。三是法庭辩论。四是法庭调解。五是合议庭评议。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所做的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就某一个具体案件讲,执行不一定是必经程序,如果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判决的内容,就没有必要再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产品质量侵权赔偿的相关情况,一般是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那么是可以起诉处理的,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出现违法行为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3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后追偿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键咨询
  • 143****08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4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4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1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0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5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0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0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3****43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8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6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8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7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侵权产品已下架会追究吗?
侵权产品已下架也是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因为侵权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下架侵权的产品是停止侵权的行为,被侵权的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还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和几个同事,一起在网上买了一个洗衣机,回到家他出现了质量问题,找到了商家,却没有解决,网购商品,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阚××,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16日(2005)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昆明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阚××所有”。
二、请依法对胡××于2004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阚××补偿3500元。
三、请依法分摊
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胡××于97年结婚后至2000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胡××个人,我当时作为胡××的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原审法院不能仅凭胡××在法庭上陈述“我在结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须要求胡××提供其“有”住房的证据(即房屋所有权证),而胡××并未提供其婚前拥有住房的任何证据,原审法院凭什么认定胡××婚前有住房一套?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03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主体是谁?
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1、生产者第一,成品制造者。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商品房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03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品房质量问题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侵权起诉状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侵权状范本一
原告:李,女,汗族,2006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 区 路 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马,女,汗族,1971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 区 路 号,电话。
被告: 商场,住所 :市 路 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出生。出生后便一直喝在被告商场购买的 幼儿配方奶粉。2007年5月原告父母发现孩子出现了血尿症状,父母将其送往市儿童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孩子病系因肾结石、尿结石导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后来,报纸报道 幼儿配方奶粉检测出含三聚氰胺并导致肾结石,原告父母将家中留存的几袋 幼儿配方奶粉送往某质检部门,经查该奶粉含三聚氰胺。现原告父母以 商场为被告提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济南市 区人民具状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是什么
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为无过错原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判断标准,只要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受害方便可依据我国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如何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产品质量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商标侵权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如何维权?
当发生了商标侵权行为后也是可以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赔偿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当确定侵权赔偿时也是会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是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方式计算,当侵权双方对赔偿金额发生了争议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如何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03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产品缺陷更多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将销售者作为责任主体,是因为销售者和受害者往往同属某辖区管辖,双方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方便案件的审理。另外,当生产者因解散、撤销、破产或提供的厂名及厂址系伪造等情况无法承担责任时,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没有对销售者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亦存在诸多责任认定的难题,故本文试图对产品销售者的范围进行概括,以期对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
(一)一般销售者
就一般意义而言,销售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销售行为是一种直接或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亦即是说,只要客观上存在产品转移和支付(产品)对价的行为,就应认定一方为销售者。但仅以运输、仓储、保管产品为目的的行为除外。除常见的批发商、零售商外,中间商、特许经营商、代销商、以保留所有权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销售产品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为销售者之人均可能构成一般销售者。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销售者责任认定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被告李某某购买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的由其母公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笑脸”牌组合烟花。李某某夜间燃放该烟花时,原告岳某某站在距烟花约5米处用手电筒为其照明,烟花在点燃后的瞬间爆炸。原告岳某某来不及撤离,右眼被炸伤。
该案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销售者”,虽然本案所涉“笑脸”牌组合烟花并非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直接销售给被告李某某,但致原告损伤的“笑脸”牌烟花箱体明确载明该产品由“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故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系民法意义上的“销售者”。该案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实际上已将自身置于销售者地位。所以,承办法官认定被告主体适格。
(二)视同销售者
一些销售者的营利目的较为隐蔽,通常表现为间接谋取某种商业利益;或在行为上已明显偏离一般销售方式,但在法律上应视为销售。
商业赠与者。一些商家或超市为促销,经常推出“买一赠一”活动,消费者购买大件产品可获赠小件产品。这些商业赠与行为中,赠品的取得看似免费,实为有偿,商家已将赠品的成本核算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因商业赠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赠品提供者应承担责任。但并非商家变相销售的一般赠与者,不能视为销售者,如朋友之间馈赠礼品。
以旧换新或以产品抵债的商家。以旧换新,即消费者把旧商品交给商店,补足差价,即可获得同类的新商品。该活动中,旧商品实际上只起到抵减新商品价格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提供旧产品,新产品就会按原价销售。因此,以旧换新活动是种变相销售行为,因新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从事以旧换新活动的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的道理,以产品抵债行为也应视同销售。
以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为了改善职工待遇,也为企业谋取利益,属于典型的变相销售行为,提供此类福利的企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者。
提供血液制品、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医院。依据《献血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血液制品由生产单位进行加工、制作成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用于销售。医院为病人提供血液制品、药品及医疗产品的行为也是以病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为对价,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销售,具体适用可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
特定情形下的商业服务组织。服务不同于产品,服务性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通常应依据一般侵权原则即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来确定其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为其使用某种缺陷产品而导致的,则受害方可直接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销售资质和经营范围为前提,合法及不法销售者均可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如,街头地摊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摆地摊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销售者范围的除外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责任,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产品质量侵权起诉状电子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质量侵权起诉状电子版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状范本一
原告:李,女,汗族,2006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 区 路 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马,女,汗族,1971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 区 路 号,电话。
被告: 商场,住所 :市 路 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出生。出生后便一直喝在被告商场购买的 幼儿配方奶粉。2007年5月原告父母发现孩子出现了血尿症状,父母将其送往市儿童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孩子病系因肾结石、尿结石导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后来,报纸报道 幼儿配方奶粉检测出含三聚氰胺并导致肾结石,原告父母将家中留存的几袋 幼儿配方奶粉送往某质检部门,经查该奶粉含三聚氰胺。现原告父母以 商场为被告提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济南市 区人民具状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产品的侵权责任是侵权的行为,而产品的质量纠纷是合同的纠纷,这是二者的区别。而且,在产品质量发生纠纷的时候,要以已经签完的合同为前提,因为只有确立了合同存在,双方的关系才能涉及到产品的质量纠纷,否则没有办法去认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产品缺陷更多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将销售者作为责任主体,是因为销售者和受害者往往同属某辖区管辖,双方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方便案件的审理。另外,当生产者因解散、撤销、破产或提供的厂名及厂址系伪造等情况无法承担责任时,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没有对销售者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亦存在诸多责任认定的难题,故本文试图对产品销售者的范围进行概括,以期对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
(一)一般销售者
就一般意义而言,销售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销售行为是一种直接或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亦即是说,只要客观上存在产品转移和支付(产品)对价的行为,就应认定一方为销售者。但仅以运输、仓储、保管产品为目的的行为除外。除常见的批发商、零售商外,中间商、特许经营商、代销商、以保留所有权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销售产品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为销售者之人均可能构成一般销售者。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销售者责任认定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被告李某某购买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的由其母公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笑脸”牌组合烟花。李某某夜间燃放该烟花时,原告岳某某站在距烟花约5米处用手电筒为其照明,烟花在点燃后的瞬间爆炸。原告岳某某来不及撤离,右眼被炸伤。
该案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销售者”,虽然本案所涉“笑脸”牌组合烟花并非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直接销售给被告李某某,但致原告损伤的“笑脸”牌烟花箱体明确载明该产品由“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故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系民法意义上的“销售者”。该案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实际上已将自身置于销售者地位。所以,承办法官认定被告主体适格。
(二)视同销售者
一些销售者的营利目的较为隐蔽,通常表现为间接谋取某种商业利益;或在行为上已明显偏离一般销售方式,但在法律上应视为销售。
商业赠与者。一些商家或超市为促销,经常推出“买一赠一”活动,消费者购买大件产品可获赠小件产品。这些商业赠与行为中,赠品的取得看似免费,实为有偿,商家已将赠品的成本核算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因商业赠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赠品提供者应承担责任。但并非商家变相销售的一般赠与者,不能视为销售者,如朋友之间馈赠礼品。
以旧换新或以产品抵债的商家。以旧换新,即消费者把旧商品交给商店,补足差价,即可获得同类的新商品。该活动中,旧商品实际上只起到抵减新商品价格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提供旧产品,新产品就会按原价销售。因此,以旧换新活动是种变相销售行为,因新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从事以旧换新活动的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的道理,以产品抵债行为也应视同销售。
以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为了改善职工待遇,也为企业谋取利益,属于典型的变相销售行为,提供此类福利的企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者。
提供血液制品、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医院。依据《献血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血液制品由生产单位进行加工、制作成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用于销售。医院为病人提供血液制品、药品及医疗产品的行为也是以病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为对价,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销售,具体适用可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
特定情形下的商业服务组织。服务不同于产品,服务性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通常应依据一般侵权原则即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来确定其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为其使用某种缺陷产品而导致的,则受害方可直接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销售资质和经营范围为前提,合法及不法销售者均可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如,街头地摊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摆地摊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销售者范围的除外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责任,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03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产品质量侵权起诉请求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产品质量侵权诉讼请求标准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二、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原告赵某向公司订购整体厨房厨具一套,由公司免费上门设计、安装,到货安装时发现整体厨房厨具的水盆缺两根进水管,遂要求赵某自行购买,赵某到杂货铺购买了两根进水管(无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等,亦无购物发票)后,由公司的厨房厨具台面供应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安装。同年10月,厨房水盆进水管的一根爆裂脱落,造成新居装修破坏,损失巨大,原告即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多万元。 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本案损失是由原告自行购买的进水管出现质量缺陷爆裂所致,该进水管不是公司生产、销售、提供、安装,公司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同时,由于进水管的产品质量问题,与公司的合同义务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求。第一次开庭后,双方因进水管的安装涉及到公司,法庭追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
1、公司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不应列为第三人;
2、第三人虽然进行了安装,但是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故没有赔偿责任;
3、即便赔偿,赔偿的范围应该仅限于进水管等价或因耽误使用导致的损失,否则有失公平。最终,
一、二审对财产损失作出评估,判令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本案焦点及判决要旨
(一)案件焦点:
1、产品中是否应该包括进水管?
2、进水管的产品责任谁来承担?
(二)一审观点及判决一审认为,
1、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整体”厨房厨具是否包含进水管的认定,由于被告的网站及其他广告声称“服务一站式满意”“为您量身订做”,“整体安装”上包括“上下水管系统”并无声明进水管应该另行购买,并且被告是上门实际测量、设计、下订单。所以,进水管应该是“整体厨房”的一部分,被告提交的其他客户的订单、产品说明书中不含进水管或另行购买,而证明其让原告另行购买进水管的合理性,与其网站广告内容不符,不予采信;
2、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听从被告的指令购买进水管,对进水管的质量缺乏一般的鉴别常识,而被告作为专业安装人员应该对进水管的质量尽到鉴别、谨慎的注意义务,未经检查就委托第三人进行安装,导致发生财产损失,被告应该承担70%的责任,原告盲目听从被告指令,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承担30%的责任;
3、第三人是受被告委托并且被告在安装现场,其安装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4952
1.5元;
2、驳回原告关于赔偿公证费、物业费、水电费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3、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1、原审混淆了买卖合同之债与产品质量侵权之债的法律责任,错误判令上诉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因为本案存在质量缺陷的进水管不是上诉人生产、销售、提供、安装,所以由此产生的质量责任当然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3、原审只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过错与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极其错误的。
4、安装人员对被上诉人要求安装的产品没有鉴别的义务,所以安装人员对此没有任何过错;
5、原审基于对“整体厨房”的偏颇认识,判令上诉人应该为被上诉人配备进水软管是错误的。
6、被上诉人购买进水软管的重大过错行为使上诉人丧失了追偿的可能,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7、第三人的安装行为是基于被上诉人的委托,所以即便要对安装的进水软管进行鉴别,也应该是被上诉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答辩意见:
1、上诉人的对外宣传资料(光盘、网站、电视广告等)均宣称用户只要一个电话、剩下的事情由公司全部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应是可直接使用的整体厨房,而不应该是每个单件的产品,整体厨房当然应该包含进水管;
2、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销售者的产品发生损失事实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进水管爆裂是因为进水管的自身质量缺陷造成,要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任何道理。
(三)二审观点及判决本案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进水管爆裂的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该财产的现行价格将其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
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1、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2、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产品质量 >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后追偿权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