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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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婚前借的钱用于家庭支出的,因为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欠下的钱,以及其他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产生的这些债务,理论上都应该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置。只要民间借贷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对债务就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民间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实民间借贷和夫妻共同债务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因为认定共同债务关键是他这笔债务的用途,不能说是民间借贷和正规的商业贷款就有什么不一样的认定标准了。有些人即便是走的商业贷款,但贷款为个人所用的也不能认定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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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交付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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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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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与解决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浏览 2024-09-12
要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br/>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br/>(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br/>(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br/>(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br/>(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br/>(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br/>(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br/>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br/>(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br/>(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br/>(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br/>(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br/>(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br/>(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br/>(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br/>夫妻共同债务<br/>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br/>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br/>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br/>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br/>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br/>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br/>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br/>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br/>法律依据:<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br/>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br/>第十九条<br/>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br/>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br/>举证责任分配:<br/>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br/>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br/>(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br/>(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br/>(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br/>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br/>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br/>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br/>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br/>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br/>(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br/>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br/>(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br/>(二)第十条第<br/>(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br/>(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br/>(二)<br/>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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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钱夫妻共同债务
10w+浏览2023-09-10
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民间借贷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从举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即一方可以通过举证的方法证明某项财产为一方所有,那么就属于一方财产,但如果不能证明该财产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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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的
个体债务指婚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如因赌博、吸毒等产生的。共同债务是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负债,如买家用、共同经营等产生的。确认时要考虑债务用途、时间、是否有共同举债意图等因素。这些因素有助于区分个体债务和共同债务。
6浏览 2024-08-22
应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br/>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br/>(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br/>(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br/>(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br/>(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br/>(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br/>(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br/>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br/>(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br/>(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br/>(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br/>(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br/>(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br/>(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br/>(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br/>夫妻共同债务<br/>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br/>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br/>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br/>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br/>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br/>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br/>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br/>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br/>法律依据:<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br/>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br/>第十九条<br/>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br/>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br/>举证责任分配:<br/>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br/>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br/>(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br/>(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br/>(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br/>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br/>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br/>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br/>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br/>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br/>(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br/>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br/>(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br/>(二)第十条第<br/>(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br/>(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br/>(二)<br/>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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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8.6w浏览2023-09-18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债务 > 民间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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