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申请人有什么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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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了解到,能够申请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等回避的主体,主要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回避申请人有什么范围

一、刑事回避申请人有什么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 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 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 系、朋友关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 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如有 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回避中分为了三种情况,即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指定回避。一般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他们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还需要询问他们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不过,在提出回避申请之后会先做出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决定有关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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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乡最近因为一个刑事的案子在打官司呢,是他所在的工厂不给他发放工资,已经拖欠了太长时间了,他就给起诉了,可是存在着回避,那个刑事诉讼中姻亲回避的范围怎样的?
[律师回复]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依照《回避规定》第1条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条解释事实上是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的说明,但还是在后面加了“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兜底性条款。我们认为这个兜底性条款应指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特殊情形出现,而且这类特殊情形的出现应当视为其“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这类特殊情形,有明文规定的是:审判人员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我们认为,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举证证明关系密切的同学、师生、老上级、战友等亦应属回避主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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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远方亲戚非常努力,好不容易给考到公证员了,主要是负责婚姻官司的,现在他哥哥和嫂子要离婚,他需要去避讳一下的,想问公证员回避的范围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而设立的,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员回避的情形主要有: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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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回避范围是什么?
一般来说,行政回避范围主要涉及影响案件利害关系的人员。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同时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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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时要避开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时要避开哪些误区
1、不关注经营范围的前后顺序
有些企业同时经营多个行业的业务,此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在企业为所属行业,而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小心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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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
但是,如果企业设立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不需要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由于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3、没有考虑核定征收
打算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4、经营范围越多越好
由于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不能自行开具发票,需到税局。财务人员为了节省麻烦,把能想到的经营范围都写进去了。
但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5、经营范围随便抄
即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的侧重点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混合销售中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同样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同主业的企业税率不同。
在确定主营业务时,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参考的一项,经营范围应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经营范围虽然小,但有很多误区,财务人员记得绕道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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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行政范围的人物有哪些?
回避行政范围的人物有当事人中有自己的亲属;或者是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或者是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或者是鉴定人的;同时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的人都是需要进行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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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新刑事诉讼法回避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一些了, 我朋友涉嫌了官司我是法院的陪审员我怕到时候会有什么样的冲突,就想知道回避的范围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2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
(4)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回避适用哪些情形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所以,刑诉法规定的回避制度,适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还适用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还可以指令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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