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存在欺骗或者隐患财产分隔情况的,可以申请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双方离婚是完全自愿的,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子女问题,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三、离婚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2、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3、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4、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5、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总而言之,如果是其中一方无缘无故的对财产分割方案反悔了,没有任何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其中一方提出来的撤销财产分割的诉求。即便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方案有可以撤销的法定情节,要注意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方案是有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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