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仅有欠条起诉能成功吗?
只有欠条也不一定能胜诉,欠条之所以是有力的证据,主要是因为能直观有效的证明对方确实有借钱未还这一事实,但是如果欠条写得不规范,让对方有空可钻,失去了证明力,就不一定能胜诉了。写欠条时应注意:
1、忌名字不全。欠条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这对持条人来说要注意,可能会给写条人留下赖帐的把柄。
2、忌使用同音同义字。写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否则也是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3、忌印章不规范。欠条由他人代笔书写或代签名,而且只在欠条上面按一个手印,如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
4、忌还款时不索回欠条。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欠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5、实务中,接触大量欠条发现欠条只有借款人姓名,无相应的身份证信息,而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信息,这样造成诉讼困难。因此,在写欠条时,出借人应当督促借款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地址,同时复印借款人身份证留底。
6、另外,如借款人是已婚的,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实务中,借款人可以根据夫妻继存期间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法理,将借款人及其配偶列为被告,从而防止“夫妻串通逃债”,多一重保障。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实际上,一场官司的胜诉当然最关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手中的证据,但是,如果被告能证明原告手中的欠条是伪造的,那原告自然就会败诉。作为原告来讲,除了欠条之外,如果还能收集到其他的证据,当然是证据越充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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