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租赁权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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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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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法》租赁权是还有效的;破产与租凭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破产公司同样也需要履行所有的合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同样也是需要承担违约的金额,从而保障到出租者的权益。
企业《破产法》租赁权还有效吗?

一、企业《破产法》租赁权还有效吗?

公司破产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公司破产后合同是有效的,破产公司需要履行合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破产法一般是针对于申请破产的企业才会使用的法律,对于破产的公司使用的租凭场地一般只要没有到期那么这个效力就会一直的存在,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先与出租者协商好,避免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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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扩展资料:
2011年7月,潘甲从兄弟潘乙处购得房屋一套。其后,潘甲发现王某曾于2009年以王某霞(潘甲、潘乙之母、王某岳母)之名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孙某使用,租期3年,自2009年9月起至2012年9月止,租金为每年2.4万元,保证金为5000元。
潘甲认为,王某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与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且王某收取租金以及约定租金过低的行为侵害了其权利,主张赔偿租金差价,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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