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2004年又有所变化,即“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年11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二、还款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还款协议书属于合同,还款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生效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首先,双方要表意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其次,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若协议的缔约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进行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属于其所有等等。
最后,协议的生效条件达到,若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不仅不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还需生效条件成就。
具体到还款协议时,首先双方应该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其次,还款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最后,双方应规范签字或盖章。
如果公民和企业在于他人进行金钱上的约定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规定了双方要进行相应的约定,同时也会在协议书中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去执行,另一方也是有权利凭借协议书来索要赔偿和解除合同。
在签订这类借款协议书,应对自身的实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如相关的债务人出现违法情况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签订的合同进行办理,解决这类债务纠纷,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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