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查逮捕意见书?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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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逮捕意见书公安机关对于可能会符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员提起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呢可能会面临着自己的人生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但是与此同时可以请律师来代为帮助。

什么是审查逮捕意见书?

一、什么是审查逮捕意见书?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具备逮捕条件的人犯,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所制作的文书。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刑事诉讼法》逮捕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他们各自辞职,千万不能够存在着一个越级处理的权利,当然对于检察机关的话,他们主要是对于公安机关所送交的批准逮捕的审查意见书来做出一个合理的决定,如果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坚决不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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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院的一名新进职员,现在我们法院接了一单案子,审查逮捕律师意见书该怎么写呢?可以举个例子吗?
[律师回复] 某某市检察院:
贵州律师事务所受吴某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一案的辩护人,吴某瑞于2014年9月24日被某某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该案已提请贵院审查批捕,经会见、现场走访、查阅资料,本律师认为对吴某瑞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具体意见如下以供参考并采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吴某瑞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一)项批捕条件。
1、本案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棚户区改造天蓝海深和家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仅仅对主管或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吴某瑞仅仅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总经理,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吴某瑞已于2013年12月11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不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已无任何职权,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而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与后果发生在2014年2月、6月以及7月,吴某瑞的影响显著轻微。因此由吴某瑞来承担单位犯罪责任,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2、吴某瑞被刑拘之前正在美国陪同家人,签证时间为一年,而吴某瑞去到美国仅仅才二十来天时间,在同事通过微信告知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接受调查后,便主动结束行程,提前回国,迅速赶回某某,显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社会危险性。
3、在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吴某瑞在同事陪同下,主动投案,并交待全部案件事实,录完笔录后又随传随到,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依法应为自首,吴某瑞的社会危险性显然是不存在的。
4、吴某瑞患有严重的疾病,某某市看守所经体检明确表示不宜收监:吴某瑞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刑拘之前,已经存在并发症,病情危重(见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看守所体检资料),因吴某瑞用药中有“艾塞那肽注射液”,为美国进口用药,其它普通医院根本没有这种药品,贵州省也仅仅只有省医有该药品,对吴某瑞刑事拘留或批捕,将极可能危害到吴某瑞的生命安全,迟延治疗后果不堪设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敬请贵院查明核实。
5、吴某瑞病退之前是有责任的企业家,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恶习,品行端正,不存在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因单位事务涉嫌犯罪。而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的天蓝海深和家苑的项目建设,是某某市及某某区两级政府着力推进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市领导均到现场办公,明确指示加紧推进,并得到了市区规划、国土、林业、生态委等部门的原则同意,吴某瑞等人的犯罪主观恶性显著轻微,不存在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行为和可能,其社会危险性是不存在的。;
6、更无证据证明吴某瑞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7、吴某瑞自动投案,自美国千里迢迢赶回某某,如实交待全部相关事实,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瑞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二、吴某瑞的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根本不构成犯罪。
本律师提交的《吴某瑞依法不构成非法侵占农地一案的
刑事辩护意见》已单独阐明,此处不重复,请查阅。
综上所述,吴某瑞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当批捕的条件,依法应当不予批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贵州律师事务所
陆律师
2014年9月28日
以上就是审查逮捕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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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审查逮捕如何判定罪名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二、人民检察院如何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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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高亮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已经深感后悔,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高亮只是一名来自农村的普通务工人员,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高亮已经向公安机关上交了全部可能是伪造的发票,也如实供述了购买使用可能是伪造发票的事实,没有必要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也没有必要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高亮涉嫌的只是轻微刑事犯罪,其有配偶和女子,有一个相对幸福的家庭,不可能因此就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所以,高亮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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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内容有:当事人基本信息、基本案情、审查意见、决定结果等,对于盗窃罪的审查逮捕情况,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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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庭审调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程序合法。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依法收集的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被告人李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卷宗中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实了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法医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伤害后果,有现场勘查笔录固定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达到该罪法定责任年龄,各个证据之间和证据所证实的犯罪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具有客观关联性,所有证据之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具有排他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王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其
一,被告人王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达到该罪法定责任年龄,符合该罪一般主体要求其
二,被告人王客观上实施了持刀伤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
三,被告人王主观上明知自己持刀伤人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还积极追求伤害他人结果的发生其
四,被告人王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利。综上,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以上是公诉人关于被告人王犯罪事实和定罪部分的公诉意见。
二一二年月日。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因为故意伤害了他人,所以对于个人故意伤害罪不予逮捕意见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经办人为化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凡某某,本案将由贵院侦查监督科对唐某某进行审查逮捕。
我受唐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唐某某,向其了解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后认为:

一,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侦查,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二,唐某某在犯罪后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属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三,唐某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
因此,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下具体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侦查,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同时在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唐某某在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于2017年4月13日主动前往化州市公安局,如实供述其在2014年1月27日与徐某某、徐某武、周某某、毛某某、周某正、周某尧、周某余等人对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因此,恳请贵院在针对唐某某审查逮捕期间,考虑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工作,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唐某某在犯罪后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属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的,可以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中,唐某某在归案之前,即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黎某某的家属,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不逮捕。具体如下:
《和解协议书》(见附件1)显示,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洲、母亲陈某与唐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在唐某某支付100000元(大写:拾萬圆整)赔偿款项的基础上,对唐某某参与故意伤害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收据》(见附件2)、转款凭证(见附件3)显示,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洲、母亲陈某已经收到唐某盛代唐某某支付的100000元(大写:拾萬圆整)赔偿款。
《刑事谅解书》(见附件4)显示,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洲、母亲陈某明确表示谅解唐某某的行为,自愿不再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恳请司法机关给予唐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司法机关对唐某某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此可见,唐某某因故意伤害黎某某的行为,已经与被害人黎某某的父母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已经积极履行完毕,并获得被害人黎某某的家属的谅解,属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恳请贵院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唐某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根据以上规定,贵院在审查逮捕时,对于唐某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的必要。
首先,唐某某所实施的罪行较轻,应认定为情节轻微。本案中,唐某某在徐某某、周某某等人已经冲出房间、对黎某某实施殴打行为之后,才从房间出来,根本没有看见徐某某、周某某殴打黎某某的具体过程。待其走到打架现场时,被害人黎某某已经被他人打到在地,其仅上前“踢了一下脚”,该行为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
其次,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不存在伤害黎某某的恶意。本案中,唐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并无恩怨,碍于朋友的情面,对徐某某等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未及时劝阻,在黎某某被打到后,唐某某还出借手机给徐某某,让徐某某联系其父以便救助黎某某。由此可见,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再者,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唐某某之供述,同案人徐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黎某某因琐事生怨,出于朋友义气,在被害人黎某某被他人打到在地后,其才上前“踢了一下脚”,与同案人徐某某等人相比,唐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明显是起着辅助和次要作用,居次要地位,属于从犯。
最后,唐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唐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仅因案发当时与徐某某等人一同吃宵夜,而徐某某等人临时起意决定对黎某某实施伤害行为,出于对法律认识不足,才一时冲动参与打架行为。
总而言之,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而且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犯地位,犯罪情节较轻,又是初犯、偶犯,综合这些因素,辩护人认为,对唐某某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没有逮捕的必要。
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及时对唐某某进行讯问,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唐某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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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内容是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盗窃罪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内容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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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朋友在公安部门上班,他认为近几年逮捕案件质量有很大的提高,请问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律师回复] 你好,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1、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能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通过集体讨论案件制度还可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防冤错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实行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的制度。一要承办人做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去审查案件,按照逮捕条件和法定程序办案,做到汇报、认定的犯罪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而不能主观意断推测;二要对案件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合理排除和分析,不能只把矛盾上交;三要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排除的矛盾、暂不能认定的事实应说明理由,及时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予以补充证据或及时汇报案情以防超规的发生。
3、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汇报。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是取得上级指导的最好方法。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故而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能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4、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确保案件质量。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配合,要求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从而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引导办案人员既要注重共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互相印证,更要侧重全面提取其他证据;针对被害人、证人作证后可能离开本地的情况,可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列明询问要点,制作视听资料,随案移交有关部门审查认定,避免关键证据流失。
5、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条件。要努力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信息,练就扎实的基本功。使办案人员充分理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不要求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但它的最终目的是为定罪量刑服务,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论证和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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