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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人们俗称的长期合同。
“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首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和员工发生劳动关系之后,必须及时的和劳动者进行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以此来保障双方之间的相关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对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或者是没有和员工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进行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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