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最轻会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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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最轻会判多久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最轻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法院也会结合当事人辩护词来进行判决;如果条件合法的话还可以申请缓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最轻会判多久?

一、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最轻会判多久?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应该围绕着犯罪的罪名来展开辩论,向法院陈述,不存在该种犯罪行为或者是该种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的父亲卢某某的委托并经卢某本人授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两天的法庭调查

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

对于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对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异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卢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卢某、杜某某二人均当庭供述要钱的目的是给胡某、倪某治伤用,并且索要金额不足2000元,亦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尽管与证据卷讯问笔录中有出入,但是结合笔录的形成时间大都在8-9小时以上,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当庭供述是值得采信的,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卢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卢某在起诉书指控的2009年12月11日下午的这一起聚众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且该起聚众斗殴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本起事件的起因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也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无论是起诉书指控,还是各相关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证实各被告人没有携带工具。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的不是事实依法应不予认定。

各相关被告人均当庭供述及被告人卢某的讯问笔录中都显示被告人卢某没有去殴打陈某某,更没有携带工具去殴打,对于本起事实,辩护人认为应不予认定。

被告人卢某具有如下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卢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且两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判决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 ,故意毁坏财物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破坏他人的物品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对于此行为也是可以为自己写辩护词的,但在写的时候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写,争取可以得到一个最轻的刑法,从而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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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的父亲卢某某的委托并经卢某本人授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两天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
一、对于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对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异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卢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卢某、杜某某二人均当庭供述要钱的目的是给胡某、倪某治伤用,并且索要金额不足2000元,亦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尽管与证据卷讯问笔录中有出入,但是结合笔录的形成时间大都在8-9小时以上,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当庭供述是值得采信的,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卢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被告人卢某在起诉书指控的2009年12月11日下午的这一起聚众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且该起聚众斗殴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本起事件的起因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也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无论是起诉书指控,还是各相关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证实各被告人没有携带工具。
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的不是事实依法应不予认定。
各相关被告人均当庭供述及被告人卢某的讯问笔录中都显示被告人卢某没有去殴打陈某某,更没有携带工具去殴打,对于本起事实,辩护人认为应不予认定。
四、被告人卢某具有如下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卢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且两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判决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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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
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
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
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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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小犯了故意伤人了,有很多人都看到了,也被监控给拍下来了,受他委托还一起帮助毁灭其他证据,连其他人也受到连累了,那帮助毁灭证据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于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被控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经过阅卷,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仅发表如下量刑意见。
一、由于王某的刻意隐瞒,被告人于某某对于王某事实上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犯罪结果均不知情,主观上帮助王某毁灭证据的故意并不明显,主观恶性轻微。
纵观本案证据,王某向孙某某和于某某刻意隐瞒其杀害三人的事实。王某前两次的讯问笔录均未提及要求于某某清理血迹,后三次的讯问笔录(2017年5月16日17:25-18:40的讯问笔录、2017年5月18日10:00-16:30的讯问笔录、2017年5月31日14:50-16:40的讯问笔录)中,王某要求于某某处理车内血迹时,只是称“自己被人戳了”(三份笔录王某用了三个不同的词:戳了、扎了、挨了)一刀,抢开了别人的车,所以车上有自己的血迹。
从孙某某的供述中,在孙某某见到王某受伤,追问为何受伤时,王某一直以“喝多酒掉沟里了”搪塞(孙某某2017年5月14日19:50-21:20询问笔录第3-4页、2017年5月15日15:30-18:00讯问笔录第5页、2017年5月19日10:15-11:30讯问笔录第3页、2017年5月30日讯问笔录第5-6页),直到5月14日7点手术做完,王某才默认与三人打架(孙某某2017年5月14日19:50-21:20询问笔录第5页、2017年5月15日15:30-18:00讯问笔录第8页、2017年5月16日9:30-11:30讯问笔录第7页、2017年5月30日讯问笔录第6页),但依然对杀害三人的事实闭口不谈。
故,任由被告人孙某某和于某某天马行空的想象,也不可能想到王某一人杀害了同样身高马大的三位受害人(于某某是在2018年1月从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口中得知王某当晚杀害三人)。虽然孙某某和于某某可能料想到了王某与三人发生打架,但相对于明知王某杀害三人而帮助清理血迹,于某某的主观恶性明显轻微,依法应当予以区分,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于某某虽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王某清理车内血迹的行为,但并未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造成任何实质障碍,也不可能达到帮助王某逃避刑事责任的结果。
首先,被告人于某某所清理的车,并不是第一案发现场,车内的血迹也仅仅是王某一人的血迹,称不上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其次,根据本案受案登记表的记载,报案人荆钊在案发后一小时左右到达第一案发现场后,便立即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行动并于第二日(2017年5月14日)14时警方就在第七医院成功锁定了王某,并对王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最后,在于某某被第一次传唤如实供述后,并带领公安机关将割下的汽车安全带和车顶棚从丢弃的下水道找出,交由侦查机关提取。
三、于某某归案具有很大程度地主动性、自愿性,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其还在上学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于某某对自己所作所为并不能确切的认识到已经构成犯罪,但被告人于某某在学校老师电话通知回学校接受刑警大队询问时,第一时间回到学校,并在保卫科一直等待刑警大队人员,随后被拘留和取保候审,归案具有很大程度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同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讯问时,都做到了如实供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后,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将抛弃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回,不仅认罪态度好,而且用实际行动积极悔罪。
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于某某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建议在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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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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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州市公安局于2010年6月26日作出的勘验检查笔录(见公安卷457页至469页)明确记载郑母派出所李某电话报称“共被破坏19个大棚”;勘验检查情况也载明“该处共被破坏19个大棚”,并详细记载了19个大棚的破坏情况及具体位置,且附有绘制的现场图一张。当被害人的陈述与勘验结果相冲突时,应当以勘验结果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所以说本案中毁坏的应当是19个大棚,而不是20个,本案的涉案价值也应当相应的按照19个大棚来认定。
2、第二次鉴定的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距离案件的发生已经将近3个月,时间很长,经过整整一个夏天的风吹雨打,现场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且,也不排除有其他人为破坏的可能;而第一次鉴定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比较接近于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因此,辩护人认为第一次鉴定的大棚毁坏面积是最真实的,第二次鉴定的每平方米的单价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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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张某某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很好。被告人本次犯罪行为之所以实施,是受他人的蛊惑,以为参与之后就可以分到土地,没有认识到毁坏他人财物的严重性,一时冲动,酿下大错,系初次犯罪,在其重新踏入社会后,没有任何危害性可言,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很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动机不是故意毁坏被害人的财物,而是想迫使被害人归还本该属于本村村民的、通过无效合同所承包的土地,所以说毁坏被害人的财物不是被告人张某某的动机所在。
5、从本案所发生的环境看,本案的被害人及村委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1)村委及被害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签定《土地、荒山承包合同》,村委及被害人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山前张村村民的利益;
(2)当时案件发生时,有人提出“如果不归还土地,就将被害人的大棚推倒”时,被害人不但没有阻止,而是火上浇油式的说“你们拆棚去吧”,正是被害人的这句不理智的话,将本已经愤怒的村民更加激怒了,以至于发生了都不愿意发生的案件。这一点,案卷材料中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部分有详细的记载。所以说,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难辞其咎。
6、被告人张某某所毁坏的财物数量不大,只是三四个大棚中的一部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7、被告人张某某在证据材料中之所以被他人提到,是因为张某某性格引起的。张某某由于性格直爽,在日常生活中养成了大大咧咧,说话声音高等习惯,在本案中正是她的这种高声说话的方式,让其他当事人注意到了她的存在。其实,在本案中,与张某某具有同等参与程度的大有人在,却没有受到处罚,对张某某是不公平的,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另外,被告人被羁押,给其年仅十三岁、原本开朗活泼的儿子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变得郁郁寡欢。挽救一个母亲,同时也是挽救一个孩子,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情形,完全符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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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李某并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具有以下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犯意的提起者、组织者、雇佣者被告人刘某。
公安证据卷足以证明,本案系刘某朋友方某(姓名为刘某提供,其同为---人)与他人因男女关系发生纠纷所引起,由于方某认为自己在冲突中吃亏,便和刘某商量纠集王某,并雇佣李某等多人,在楼下由刘某通过门禁系统试图将对方叫下来,后未果。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证据卷第29页第13行王某供述:在走的过程中刘某说,倾城之恋紫竹路门口停着一辆奔驰车就是那个拿刀追他哥哥(方某)的那个人的,叫我们去把车子砸掉。其他人都没有说话,我们就上了车。可见本案砸车的犯意是由刘某提出的。另外,当被告人分别乘三辆车至小区门口时,王某供述:刘某就将车窗户摇下来,指着一下一辆停在路边的银白色的奔驰车,说“就是这辆车”,见李某等人没认清车开过了,刘某再次叫王某电话通知李某等人砸车。以上事实有李某(证据卷检察讯问笔录第2页第22行)、陈某(证据卷第95页第14行)等人的口供予以印证。
纵观本案犯罪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不仅是本案的纠集者、犯意的提起者,砸车也是在他的反复督促下实施的,所以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虽系主犯,但其参与的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同案犯刘某,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关注。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立功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起诉书中已认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系立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许某某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其表示对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根据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本案毁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2095元,受害人许某某分两次共计支付维修费用31874元。案发后,李某等被告人亲属多次联系办案派出所、受害人、及被告人刘某所在单位,协商赔偿一事,最终刘某所在的昆山东之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人民币15万元整,并为刘某申请取保,以上手续由该公司股东之一王其东代为处理。受害人为此出具了谅解书“刘某等人把我苏Exxxx汽车砸坏,不是针对我的,现在所有的损失都得到刘某等人的赔偿,我很满意,我不再对刘某等人追偿,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刘某等人宽大处理。”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李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刘某公司已足额支付本案的赔偿金,李某等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此终结,但刘某公司可以向刘某、李某等人追偿代为垫付的赔偿金。据此,李某对受害人许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已经终结,并且得到了许某某的书面谅解,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并愿意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反映其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中,虽然刘某供述交给王某300美金及人民币1200元作为雇佣砸车的费用,但王某仅交付李某300美金,现李某愿意积极退回所得全部赃款300美金,以表明被告人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造成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被告人李某自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交友不慎、一时的贪欲蒙蔽了理智受雇走上了犯罪道路,恳请法庭念在其系初犯,具有立功情节,悔罪态度亦好,且受害人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并对李某等人表示了谅解,能够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李某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关注并依法采纳。
以上就是为您准备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范文,希望您能满意
我的朋友是因为帮他们的朋友讨公道导致和店内老板发生争执打了起来的,但是店老板报警告我朋友损坏他们店内财物了,所以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词范本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有异议
二、对本案中被毁坏的大棚的个数及价值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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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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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威胁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故此,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以上就是我为您提供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词范本仅供参考
同事涉嫌受贿来着,私自拿了别人很多钱财来着,那么受贿罪自首辩护词是怎么写,怎么解释的呢 ,受贿从轻辩护词是啥,受贿罪从轻减轻辩护词怎么写的谢谢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县纪委对调查期间,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等人笔录)
(三)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要交出该笔款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
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次,依法可对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一)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本案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悔罪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本案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成立,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明显,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望法院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为谢。
四川律师事务所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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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如果是故意的损坏公私的财物此时应该写清楚具体的辩护意见。对于被指控出的故意算还的财产,存在不同的意见要写清楚自己的主张。之后如果有减刑的情节那么需要在辩护词上面写出来。最重要的是,要写清楚,已经接受了被告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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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姐一直想买名牌包,但是买不起,一天她看到路人背着她喜欢的那款包,她一时冲动抢了包被警方逮捕了,抢劫罪从轻减轻辩护词是啥,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
会见了
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
杀猪的意思
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
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
女的就将该男子
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
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
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犯罪
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
害人反抗,
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
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
从而被迫
交出财物。
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但以下几点不符
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
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
可以是以暴
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
制,
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
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

2
三人一同进屋,
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
奸,
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
并索要赔偿。
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
是获取财物,
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
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
识,
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
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
系。
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
合理合法。
该暴力
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
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任
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
殴打的目的
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
都会这么做。
以达到演戏的逼
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
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
是演戏的一
个环节。
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
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
也为
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
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
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
反抗、
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
强制,
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本案中,
根据被告人李
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
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
物的关键。
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被害人之
所以交出财物,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
但这种强制并不能
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
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
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
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
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
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
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三、
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
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
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还可以采取权宜
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
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
反抗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
意思
表示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被告人
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
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
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
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
人身并
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
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
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

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
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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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表哥在外跟人发生摩擦,被人打了一顿,后来不服气,去把对方家里砸了一通,对方将他告上了法庭,作为亲属我认为法院的责罚有些重了,想为他重新提起辩护,请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 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有异议
二、对本案中被毁坏的物品价值有异议
三、本案被告人 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 的涉案情形,完全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 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 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故此,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 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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