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不分割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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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财产不分割的意思就是财产还是共有的,或者在离婚的时候没有计划分割共同财产,把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另一方,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分割共同财产的。如果是离婚的话,除非对方自愿净身出户,不然,共同财产是必须要予以分割的。
共同财产不分割是什么意思

一、共同财产不分割是什么意思?

共同财产不分割的意思就是财产还是共有的,或者全部给了其中一方。一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分割的,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进行分割。

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不分割财产的意思应该是很好理解的,其实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没有解体的话,也就不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至于说离婚的时候,妻子或丈夫甘愿净身出户的这种案例现实生活中也很少见,任何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提出来的让被告净身出户的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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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哥哥最近要离婚了,正在办理手续和讨论财产分割的问题,请问共同财产分割代理词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共同财产分割代理词的问题,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 指派律师担任原告邵某诉 被告隐藏离婚财产一案原告邵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参加庭 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者 少分。
(一)被告故意隐匿的、其在 2007年 10月与案外人何某某各出资 150万 元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原告与被告于 1996年 9月登记结婚, 2009年 12月 11日丹阳市人民法 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并制作了丹阳市人 民法院审理作出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生效,而诉争常州公司设立于 2007年 10月 9日,在原、被告夫妻共同关 系存续期间。
依据我国 《婚姻法》 第 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 18条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的认定、 19条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来看,本案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据 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 上述常州公司股 份份额权益应当认定为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二)被告故意在离婚诉讼中隐匿了上述公司股份份额。
1. 在原离婚案件诉讼以及庭审过程中, 原告已明确请求分割双方的全部夫 妻共同财产。 其应有之义当然包括对其与被告何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应 当属于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的要求。 在原、 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 是由被告控制着家中绝大部分经济财产权, 原告根本无法知道被告在离自己居 住的丹阳市外的常州市还出资 150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2. 被告在 2009年 12月与原告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以及民事 调解书中均没有涉及系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 并且从上述法律文书来看, 就原、 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是很明确的, 不存在 “各自名下的其他财 产” 、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等含糊之意。这一点可以从在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生效的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法院确认的原、被 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清单中进一步得到证明, 该项中根本就未提及 该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显然,被告存在刻意隐瞒之举,意图多分得夫妻共同财
产。
同时从该第三项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来看, 共同财产 中是不存在 30万元银行存款的, 而实际上, 该 30万元原告名义银行存款是被 告 因刑事案件,原告为此向司法部门缴纳的保证金,嗣后,该笔款项也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双方消耗掉,根本不存在原告隐匿银行存款之说。
3. 关于本案诉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情况,原告在离婚诉讼时是不知情的, 所以,也就无法在离婚时就该部分财产提出分割的请求,这与(2009)丹后民 一初字第 945号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吻合的。 事实上 , 原告是在离婚后,直到 2011年 9月才获知还有此常州公司股份份 额尚未分割, 进而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后才确信的。 被告虽提出异议但 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一事实,所以,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 从
1、
2、 3点中,我们也可以得出,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 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中先确定了共同财产范围, 然后进行分割。有关“夫妻存 续期间在经营过程其余债权债务” 也是在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 调解书第三项有关“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确定”范围内的 “丹阳市某物流有 限公司” 、 “丹阳某有限公司” 经营过程中债权债务的约定。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 一方隐藏, 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本案中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企图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故, 原告 请求依法分割与被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隐匿的上述常州公司股份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已经变现,原告要 求依法分割该转让款是可行的。
本案诉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即为:
(1) 2007年 10月 9日常州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所确认的被告 以 150万元货币出资形成的股份份额;
(2) 2011年 8月 25日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被告 与 案外人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确认的 58万元股权转让款;
(3) 2011年 9月 2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受理并核准常州市 某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等进一步证明被告与原告离婚时故意隐匿常州公司股份 份额、企图侵占原告合法财产的事实;
(4) 2011年 8月 29日,被告收受何某股权转让款 58万元,此时,该诉争 股份份额财产权变现,原告可就该转让款主张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被告离婚时故意隐藏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该股份份额财产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当按照照顾 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 47条之规定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请贵 院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丹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爱林、潘叶娟
二 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一 ) 工资、奖金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 知识产权的收 益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 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三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 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 ;(五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 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
《婚姻法》 第 三十九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 第 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35 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 137 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 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 童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 尊重当事人意愿,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 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 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
1、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 转移拒不交出的 , 或非法变卖、 毁损的, 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 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 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 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 方。 对非法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人民法院可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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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的意思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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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怎么分割共同房产 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先要确定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 (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夫妻共同房产按比例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离婚时分割共同房产该怎么办 1、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1)一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3)一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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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应该怎么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10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诉讼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要怎么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21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财产均归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变(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须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存续其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如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6)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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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财产是什么意思?
分割离婚财产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是很重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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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 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典型案例:章于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没给工人发工资,章便辞工回家。1994年2月,章与丽结婚,1995年,章又跑到海南与他人合资办了一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章见挣钱无望,便把公司交给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1997年7月两人经调解离婚。后来,丽得知章有两笔款,一是1994年6月企业给章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1997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卖掉,章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到,而章坚决不让分割。经审理认定, 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章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第二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把第二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得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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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婚姻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遗产;
4、其他共有财产。
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有总是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其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要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法律就推定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合伙的财产,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公共共有的财产。
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的时候,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当得到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权利的行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没约定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财产均归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变(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须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存续其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如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6)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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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分割财产有什么意思?
离婚不分割财产有的意思是双方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但是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如果双方当事人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之下,是可以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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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有财产怎么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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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嫂子和我哥哥要闹着离婚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了,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要求分割的啊?
[律师回复] 1,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不能由一方决定、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认为妇女挣的少、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2、处分的权利。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一、双方协商分割。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二.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3.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保护妇女权利。三、但还有别的因素会影响分割财产多少问题、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少分,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给予补偿的原则,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
我和我老公因为一些原因导致现在诉讼离婚,但是法院那边今天让我交7000元财产分割费,这个财产分割费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公证需要200元。
  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民间借贷或还款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公证费用计算标准:
  公证费用标准各地不尽一致,以下列举上海地区的公证费用以供参考,实际情况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或律师。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合同 标的额 50 万以下部分(0.15),收取比例为 0.3% ,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 元的,按 200 元收取; 5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部分(
1.275),收取 0.25%; 5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部分,收取 0.2% (
2.275); 1000 万元以上至 2000 万元部分(
3.775),收取 0.15% ; 2000 万元以上至5000万部分(
6.775),收取 0.1% ; 5000 万元以上至 10000 万元部分(
9.275),收取 0.05% ; 100000 万元以上,收取 0.01%。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 2 万元以下部分(200),收取比例为 1% ; 2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部分(440),收取 0.8% ; 5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部分(740),收取 0.6% ;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部分(2740),收取 0.5%; 50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4740),收取 0.4%; 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部分(7740),收取 0.3%; 20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部分(9740);收取 0.2%; 300 万元以上至 400 万元部分(10740),收取 0.1%; 400 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
  3 、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抚养、变更抚养协议等 每件收费 100 元
  4 、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 每件收费 100 元
  5 、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每件收费 400 元
  6 、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 每件收费 400 元
  7 、证明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每件收费 400 元
  8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
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9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 80 元
  10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 500 元
  11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 400 元
  12 、对证人、证言及书保全 每件收费 200 元
  13 、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 800 元
  14 、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 1000 元
  15 、对其他物证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 400 元
  16 、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 1000 元
  17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 400 元
  18、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 500 元
  2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复印件与原本相符,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签、做出日期等 每件收费 100 元
  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嘱、确认遗嘱的效力
  1 、办理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 400 元。(不涉及财产的 200 元)
  2 、保管遗嘱
  ( 1 )文字遗嘱( 2 )音带、音像遗嘱 ( 1 )每件每年收费 100 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用另计。
  ( 2 )每件每年收费 200 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用另计。
  3 、清点遗产 每宗收费 100 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4 、确认遗嘱效力 按受益额的
1.5% 收取,最低收取 200 元
  5 、保管遗产 每年收取保管费 300 元。租用银行保管箱 、仓储等费用另计
  证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更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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