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就医管理规则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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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复发就医管理规则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下首先要对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工伤赔偿,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工伤复发就医管理规则的依据是什么?

一、工伤复发就医管理规则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二、《工伤认定办法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对于工伤复发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赔偿处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工伤认定情况,是需要符合工伤条件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的原因来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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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原则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复议管辖原则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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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有经验管理方面的问题,决定要重新调整议事规则,那么经营管理会议事规则需要报股东会吗?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什么是决策的原则和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cisio
M
ki
,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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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原则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复议管辖原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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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决策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cisio
M
ki
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b.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c.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d.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e.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f.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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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否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找公司协商,要求足额补缴缴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迟迟不肯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行使监督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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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上就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我姐姐准备申请行政复议去了,但是对于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不知道,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
二、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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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管理期限是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保外就医的管理期限是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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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速裁案件工作规则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简便、有序的民事诉讼原则,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有关畅尝扳妒殖德帮泉爆沪法律、司法解释和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结合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院设立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庭---民三庭,其业务指导直属于分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 第三条民三庭根据简便、灵活、快捷的原则,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简洁便利之功能,承担民商事简易案件的快速审裁职能。 第四条纳入民三庭快速审裁的案件范围: (一)主要证据具备的民间借贷案件; (二)主要证据具备的涉金融机构借款案件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借款案件; (三)身份关系明确,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 (四)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 (五)主要证据具备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七)无特殊疑难情况的离婚案件; (八)适宜速裁审理的其它民商事案件。以上案件限被告人数在三人以下,且住所地在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及鄞州中心区范围内。 第五条案件立案后,由立案人员根据本规则及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不进入排期开庭的流程管理。 第六条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速裁庭。当事人在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和送达工作,并将案件移送民三庭。 第七条民三庭接到案件后,由庭长负责分案,审判人员应立即对案件实施快速处理,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结,被告需要15天书面答辩期的案件,一般应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八条案件移送后,审判人员应当于收案当日或次日以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如无法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的,则将应送达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文件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实行直接送达。立案庭应当在接到相关诉讼文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送达时,送达人员应制作送达笔录,向被告提取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通过简便通知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的状副本或原告口头的笔录副本,指导原、被告填写《诉讼当事人告知书》。被告同意放弃15日答辩期的,可立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15日答辩期的,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另行确定开庭期日及举证期限,告知各方当事人后记明笔录。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应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的状副本或原告口头的笔录副本,指导被告填写《诉讼当事人告知书》,根据被告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来确定开庭期日,送达人员按民三庭提供的日期当场填发开庭传票,送达被告。 第十条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第十一条民三庭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开庭审理的顺序,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陈述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同时,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也可以在开庭前迳行调解。第十二条经过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当庭宣判。第十三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应当即制发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可仅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概述、调解协议内容。当庭宣判的案件,采用格式化判决书的,应当即制发判决书;其它案件应自宣判之日起五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审判人员应于宣判的同时向当事人指定领取裁判文书的地点、日期,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上诉期间从该指定之日起算,告知当事人后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届时无正当理由不领取裁判文书的,不影响上诉期间的起算。依当事人书面确认的送达地点邮寄送达的,以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上诉期间的起算日。第十四条案件在民三庭审理期间,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调查的,由审判人员审查后,符合财产保全或调查条件的,立即制作裁定书(调查申请无须裁定),并于作出裁定的当日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接案后三日内(本市外案件可适当延长)执行完毕,并于次日将案件退还民三庭。第十五条民三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移送业务庭审理(离婚案另行规定)。特殊情况需要移送业务庭的,须最迟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案件移送审批报告,报请分管院长审批。民三庭应当在审批同意当日,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进入排期开庭的流程管理。案件移送审批报告应随案移送,存入案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进入实体审理的,属上款所述可经审批移送其他业务庭的特殊情况: (一)用电话等简便方式、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反诉的; (三)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四)需要审计、鉴定、评估、检测的; (五)其它需要移送的情形。上列情形如在民三庭接案件十日后发生的,不再移送,但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须由民三庭庭长负责签发。第十六条民三庭审理离婚案件,先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且有较复杂情形的,经民三庭庭长审批后,将该案直接移送立案庭,进入排期开庭的流程。第十七条民三庭审结的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按归口原则,由有关业务庭审理。第十八条民三庭审理案件,原则上实行速裁法官责任制,由速裁法官决定案件的处理结论,制作和签发法律文书,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责。本规则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民三庭审裁的案件需要协调的,相关业务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4年4月14日起实施,原试行规则同日起失效。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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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恒定原则法条依据是什么?
所谓管辖恒定的依据就是指法院对一个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从当事人起诉那一刻便依法对它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一直稳定对它有管辖权,这个管辖权是恒定的,不会因为有变化因素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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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决策的原则是什么,决策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cisio
M
ki
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b.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c.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d.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e.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f.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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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的原则,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处分原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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