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条件下检察院能决定刑事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二、检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 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只不过这两个机关在采取措施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太一样。同时有关法律中规定,检察院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拘留证是必须要出示的。通常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之后,再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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