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流产可以办监外执行吗?
流产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办理监外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实上,已经怀孕的孕妇或流产这种情况,考虑到罪犯这个阶段的身体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如果强行予以收监执行的话,也不太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但正常情况下,从流产到身体正式恢复的时间不会特别长,所以,监外执行不等于不服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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