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加班工资能用来考核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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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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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加班工资不能用来考核,当做考核奖金使用,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不得违反。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对于业绩优异的员工,支付一定的物质奖励。
员工的加班工资能用来考核吗?

一、加班工资能用来考核吗?

考核奖和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主要是基于考核制度,干的好拿的多,干的差拿的少,加班费是劳动者正常工作之外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费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考核奖就是单位对职工的业绩、成绩、作业等进行评定和考察。根据考核等级的顺序进行奖励。各个单位不同,考核的项目不同、奖励也不相同,是单位自己规定的考核制度,加班费,是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获得的报酬,是国家规定的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单位不给加班费受到什么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综上所述,有些企业经常安排员工加班干活,根据加班时间,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不能以员工加班来当做绩效考核,支付绩效奖金而不给加班工资,两者不可混淆。企业考核是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的,加班工资则是劳动法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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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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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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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期间参加单位考核吗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住院期间参加单位考核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知道你所说的生病是哪种病,下面是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可以对照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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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加班工资怎么核算?
员工请假和加班工资是分开核算的,请假工资是会按请假一天扣除一天的工资;而对于加班工资是会按不同时段的加班情况来确定,休息日加班按日工资的二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三倍的工资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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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借调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对借调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借调期间的待遇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社保关系由外单位负责,需在借调协议的中予以明示。公司仅与借调人员发生借调关系,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进行,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对其按照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既然单位有绩效考核体系,这里就不多赘述。并定期向原单位反馈,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须遵守借调单位的管理制度,如发生行为的借调单位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退回公司,但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借调人员,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追加处分。借调期间,如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借调单位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的或者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三方即可终止借调关系。借调协议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过错原因需提前终止借调关系的,可与另外两方协商,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协商对另外两方做出适当补偿。
第二个问题:如果有这样考核分配必要需要制定岗位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实施方案,比如,全部门岗位绩效工资50%实行二次考核分配;即员工个人由院核定的绩效的50%由部门考核发放,其余50%不予考核,直接按岗位发放至个人。又比如,考核月薪总额的60%按照公司制定的项目部各岗位标准考核系数,参照员工当月出勤情况,由项目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分配;考核月薪总额的30%由项目部各部室根据参加考核的人员数量,按照“优秀:良好:称职=3:4:3”的比例,由部室全体员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产生,再根据评选结果对选出的员工按照“优秀:良好:称职=1:0.7:0.5”的系数进行分配;考核月薪总额的10%作为奖励基金,由项目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分配,主要对在上级单位的各种检查中获得好评或奖励、工作表现突出的生产、经营、管理骨干及对项目部有特殊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这些数字只是打个比方,具体你要做方案比例权重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派到科学合理为止。
员工不认可考核结果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步: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就需要明确员工不认同考核结果的原因是什么?HR是否有实实在在的依据证实这个考核结果,让被考核人信服;
其次,针对楼主所述,年终考核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那么试问分阶段的季度考核结果是否有告知员工呢?员工又有何反应呢?对分阶段的考核不达标的员工,HR又是怎么处理的?如果季度考核不受重视,考评结果直接掩盖了,只重视
最后的年度考评,那么自然员工意见大,毕竟涉及到个人职场升迁,考核过程控制。
最后,试问考核标设置合理与否呢?是否已尽量量化,少有模糊的人情份,考核指标的确定是会否经过企业商讨确定。
第二步:主要责任人是谁
员工不签字,既可能有员工个人的原因,也可能有领导的原因,还可能有考核本身的原因。作为HR部门,应该真实地弄清楚这里面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一是,如果是员工个人的原因,那有可能是员工对结果的不认同、不规范、不公正,也有可能是员工本身耍赖。二是。如果是领导的原因,是没有面谈、没有反馈。没有客观、还是其他。三是,如果考核本身的原因,那就要研究制度的问题。如果,大多数反馈信息比较好,仅仅是个别员工,那就不涉及考核的问题,可能是领导与员工的问题。
第三步:用制度证据来说话
员工若是不认可考核结果,是个很正常的事情,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考核方法,举个例子来说,强制比例分布,一般至少5%的员工考核位于最低档,这5%中的大部分都不会满意考核结果,会找出各种理由反驳考核结果,即使企业有各类证明他做的不好,他也不服气,人之常情。
第四步:至于如何应对?
可以使用邮件的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没有申诉,就视为同意考核结果。特别要面子的人可能会考虑离职,确实犯大错且有所反思的人可能会奋发向上,个别不想离职(能力一般,找不到更好去处)且不反思(不认为自己错误严重)的人就会在考核结果上面纠结、甚至胡搅蛮缠,往往这些人需要特殊处理,就需要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甚至负责人来用证据把他给压住,以理服人,迫使他接受考核结果。最重要是要有理有据,程序合规。
第五步:真诚帮助员工提升绩效
当前有不少企业都会或多或少的将绩效考核的目的和用途简单化,简单地认为绩效考核就是:考核=打分=发奖金+其它待遇,因此也就容易导致管理者只是简单地鼓励大家想方设法努力完成指标。而每次考核总会有
第一名、
第二名之分,总会有优劣之别:先进会获得奖励,会继续努力,会继续获奖,会得到喜爱;后进则会受到批评,受到惩罚,受到冷落,甚至与所谓的“末位淘汰”,尤其是大多数管理者都会明显表现出对先进宠爱有加,对后进漠不关心,这是极不正确的做法,久而久之,势必影响整个公司的绩效提升,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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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借调期间的待遇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社保关系由外单位负责,需在借调协议的中予以明示。公司仅与借调人员发生借调关系,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进行,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对其按照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既然单位有绩效考核体系,这里就不多赘述。并定期向原单位反馈,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须遵守借调单位的管理制度,如发生行为的借调单位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退回公司,但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借调人员,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追加处分。借调期间,如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借调单位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的或者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三方即可终止借调关系。借调协议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过错原因需提前终止借调关系的,可与另外两方协商,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协商对另外两方做出适当补偿。
第二个问题:如果有这样考核分配必要需要制定岗位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实施方案,比如,全部门岗位绩效工资50%实行二次考核分配;即员工个人由院核定的绩效的50%由部门考核发放,其余50%不予考核,直接按岗位发放至个人。又比如,考核月薪总额的60%按照公司制定的项目部各岗位标准考核系数,参照员工当月出勤情况,由项目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分配;考核月薪总额的30%由项目部各部室根据参加考核的人员数量,按照“优秀:良好:称职=3:4:3”的比例,由部室全体员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产生,再根据评选结果对选出的员工按照“优秀:良好:称职=1:0.7:0.5”的系数进行分配;考核月薪总额的10%作为奖励基金,由项目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分配,主要对在上级单位的各种检查中获得好评或奖励、工作表现突出的生产、经营、管理骨干及对项目部有特殊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这些数字只是打个比方,具体你要做方案比例权重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派到科学合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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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认可考核结果要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就需要明确员工不认同考核结果的原因是什么?HR是否有实实在在的依据证实这个考核结果,让被考核人信服;
其次,针对楼主所述,年终考核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那么试问分阶段的季度考核结果是否有告知员工呢?员工又有何反应呢?对分阶段的考核不达标的员工,HR又是怎么处理的?如果季度考核不受重视,考评结果直接掩盖了,只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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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试问考核标设置合理与否呢?是否已尽量量化,少有模糊的人情份,考核指标的确定是会否经过企业商讨确定。
第二步:主要责任人是谁
员工不签字,既可能有员工个人的原因,也可能有领导的原因,还可能有考核本身的原因。作为HR部门,应该真实地弄清楚这里面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一是,如果是员工个人的原因,那有可能是员工对结果的不认同、不规范、不公正,也有可能是员工本身耍赖。二是。如果是领导的原因,是没有面谈、没有反馈。没有客观、还是其他。三是,如果考核本身的原因,那就要研究制度的问题。如果,大多数反馈信息比较好,仅仅是个别员工,那就不涉及考核的问题,可能是领导与员工的问题。
第三步:用制度证据来说话
员工若是不认可考核结果,是个很正常的事情,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考核方法,举个例子来说,强制比例分布,一般至少5%的员工考核位于最低档,这5%中的大部分都不会满意考核结果,会找出各种理由反驳考核结果,即使企业有各类证明他做的不好,他也不服气,人之常情。
第四步:至于如何应对?
可以使用邮件的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没有申诉,就视为同意考核结果。特别要面子的人可能会考虑离职,确实犯大错且有所反思的人可能会奋发向上,个别不想离职(能力一般,找不到更好去处)且不反思(不认为自己错误严重)的人就会在考核结果上面纠结、甚至胡搅蛮缠,往往这些人需要特殊处理,就需要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甚至负责人来用证据把他给压住,以理服人,迫使他接受考核结果。最重要是要有理有据,程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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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之分,总会有优劣之别:先进会获得奖励,会继续努力,会继续获奖,会得到喜爱;后进则会受到批评,受到惩罚,受到冷落,甚至与所谓的“末位淘汰”,尤其是大多数管理者都会明显表现出对先进宠爱有加,对后进漠不关心,这是极不正确的做法,久而久之,势必影响整个公司的绩效提升,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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