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税前。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经济补偿金按税后给予的话就构成重复征税了,所以经济补偿金是税前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根据工人支付的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的基础是平均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单位所扣缴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纳入经济补偿基金的计算基础。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按一定比例由雇主和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每月扣留职工个人的一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或者公积金账户,这是个人的货币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础上应包括个人扣除。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别津贴等应按国家统计局计算的基础计算,第四:“总工资由下述工资的六份(1)组成;(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点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以看出,所有的工资构成部分,包括奖金、补贴、补贴、加班费、特别津贴等,都应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3、合同中的“年终十三工资”是在“头12个月”的工资中计算的吗?如果合同中的十三的工资是有条件的计算条件,例如,一年或十三年,第十三的工资不是必要的工资。如果年终合同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是十三(不含兑现条件),那么十三的工资是十三的工资。年工资收入应在“工资前12个月”计算。税前工资法虽然没有明确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但工资是否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头12个月内,经济补偿计算的基本数在条例中规定。欠薪通常指税前工资,不论经济补偿是否付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国有企业职工一次性赔偿收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个人所得税征集的财政和税收经济部劳动者的抚恤金只能通过一定数额的法律计算支付。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用税后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总之,单位如果出于自身的理由将员工辞退已经是对员工后期收入利益的一种损害,在发放补偿金的时候还按照税后的标准也就意味着员工真正到手的补偿变少了,等带有工资性质的补偿金入账后还会被依法扣掉部分的税费,所以必须是按照税前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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