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复议是否可以?
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复议是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保全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复议只能申请一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提交哪些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提交对方的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联账户,网络财产;
3.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4.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5.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6.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7.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现实生活当中,目前针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完全是可以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的,因为涉及到诉讼过程当中的一些财产,可能被他人采取一些私密的方式转移走,损害到自己的财产利益,所以必须要提供诉前保全,当然诉前保全的措施,如果对方不服可以提出一定的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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