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如何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起诉方式是以自己的名义书写诉状,然后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立案处理,紧接着就是参加庭审活动,然后双方进行辩护,最终完成庭审。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是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也不是公司挂名的股东,一般来说隐名股东是不可以主张股东权利的,在公司中根本查不到对方的相应信息,所以说要做事情的话只能通过挂名股东来进行操作。只有公司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在盈利情况下直接要求分红,在亏损的情况下直接承担亏损。
二、如何判断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的公司他们的股东都是显明的,也就意味着他们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一些生产投资的活动,但是也有一些股东,由于他们身份比较特殊,所以不能够在公司当中经营,是通过隐名股东的形式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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