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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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林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处罚,林业部门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处罚,林业部门可以按照每日加收3%罚款滞纳金,当事人对于处罚决定不履行,林业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林业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内容

一、林业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内容?

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强制执行的有两种类型

(一)是直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5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特定林业行政案件

(二)是间接强制执行。包括:

(1)执行罚。《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代履行。《森林法》第39条第3款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特别指出,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并无任何条款规定应由或者可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

(4)除直接强制执行外,所有间接强制执行的最终执行,仍然依赖于人民法院。即无论是执行罚所加处的罚款,还是代履行的费用,都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非当事人自觉缴纳。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展开: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有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林业主管部门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案件主办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二审的,应提交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4)、有的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状况情况表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林业部门处罚决定下达3个月内没有履行处罚的,林业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催告当事人10日内仍然没有履行决定的,林业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书,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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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村里一个有个案子闹得挺大,就是林业行政主管那边因为强制执行的事情,跟我们村里一个林地的所有者发生了纠纷和冲突。所以我想了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有关内容
[律师回复]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强制执行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几种情况,需要执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
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那么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当然无需也谈不上执行的问题。如果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已经签收决定书,则应当履行。分两种方式:自觉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强制执行)。
2、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定情形
(1)决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6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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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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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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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明确设定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明确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原则性地规定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理解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式。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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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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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的一件事情涉及到行政处罚,所以需要先了解一下,关于行政强制法2018年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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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全文2018年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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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的行政处罚权利的告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名称,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对于林业,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所以个人如果侵犯国家的财产是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当事人应当自主观部门告知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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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因为成立公司不久,因为税费的问题,想咨询律师税收滞纳金加行政强制法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性质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滞纳金只规定了滞纳金征收的标准及加收期间,并无行政强制法中关于滞纳金加收的程序、限额等内容,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存在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之间的冲突一说。因此,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并无指导意义。问题的实质应该是,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是否需要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换一句话说,税收征收管理中加收滞纳金的性质及情形如与行政强制法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一致,那就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性质和情形不一致,那就不应该适用。
(一)税收征管中加收滞纳金的情形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情形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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