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班期间死亡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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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加班期间死亡赔偿待遇中包括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一般数额在死者员工工资的六到十二个月进行赔偿。工伤待遇的申请流程应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
在加班期间死亡怎么赔偿

一、在加班期间死亡怎么赔偿

在加班期间死亡赔偿待遇标准中有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综上所述,在加班期间死亡赔偿待遇中包括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可以知道的是即使是非工伤死亡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必须对死亡员工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也要按照员工的情况来进行补偿,由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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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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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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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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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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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殁年54岁,妻子和26岁的儿子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直到5月1日,脑干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赵某及其儿子认为,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提供了去年5月1日早上8点35分左右,身穿白色衬衫的章某来到空无一人的公司,并坐在电脑前。监控录像显示,去年5月1日下午2点20分左右,章某已经斜着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当天下午4点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递出现拨打救援电话。
章某在被抢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规定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她无法为丈夫申请工伤鉴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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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播放了5月1日当日的监控录像,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工伤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要件。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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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很多时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能顺应形势、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出发,作为相应的修改——比如,劳动者猝死的工伤认定,不应还界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等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同时,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就应认定为工伤,就应有法律制度来进行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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