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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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司法解释具体有误工时间以及收入俩种情况,误工时间有一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时间,第二就是自己需要多加了解的有关法律上的限定状况,但是在事情的处理上要充分的获取有关信息,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需要自己操作。

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司法解释有哪些

依据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是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两个因素确定的,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误工费的司法解释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只要自己确实符合有关条例问题的解决就可以获得直接法律保障,有关部门的司法介入就是在司法解释上进行的,依据是自己法律手段维护的关键,所以自己需要理性的运用,进而获得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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