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意外保险报销需提供哪些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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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到工伤保险机构申报工伤待遇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是工伤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伤残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各项收款凭证,出院小结,病历本,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不过,用人单位就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意外保险的话,职工直接跟用人单位所要相关赔偿即可。
员工工伤意外保险报销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员工工伤意外保险报销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意外保险本来就属于社保类别之一,正常情况下,从参加工作以后就应该由用人单位给职工参保的。不过,工伤事故当中有些赔偿不是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的,类似于护理费和职工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这些还是公司自己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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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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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部人员签订保密合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不仅要与本单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且在商务活动中要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此类保密协议的内容与员工的保密协议不一样,每份保密协议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一是商业秘密的内容。笼统含糊地规定为商业秘密是不够的,应当详细明确的列明保密文件的名称、页数、份数、大致内容等。 二是文件披露的范围和目的。披露给律师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不是为其自用,披露给咨询机构是让其为权利人利益作分析等。 三是文件披露的期限。规定期限的目的是让对方在期限一到即应当交还及销毁复印件、拷贝、备份盘。 四是规定外部人员的保密义务。如要求对方指定专人保管,告知权利人文件存放地点,以便定期检查,告知权利人是否复印、拷贝文件,权利人还可以要求对方采取某些保密措施。在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一旦商业秘密被存储在电子存储系统,要跟踪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尽最大努力进行跟踪。 五是要求与对方代表、签约代理人、关联企业等直接与商业秘密接触的员工、机构签定保密协议。由于一旦发生泄密,对方往往会以不承担员工的个人责任来抗辩,实践中,这种抗辩有时是成功的。因此,权利人应当要求对方的员工承担保密责任,这样在出现侵权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及其员工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向一家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披露商业秘密,一定要考虑到同该企业的母、子企业、控股企业签定保密协议。 六是保密协议的有效期。保密协议应当要求对方及其员工在双方业务关系结束后仍要对权利人的秘密予以保密。至于保密期限多长,要根据预计的商业秘密价值期限适当确定。 七是违约金、赔偿金的约定。关于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违约方还应当予以赔偿。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谈判保密协议时应按照该原则确定违约金及赔偿金数额。
与外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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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各种医保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一、住院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二、门/急诊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3、门诊费用清单; 4、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5、报销住院前急诊的,提供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收费收据(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 6、异地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7、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9、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三、门诊大病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3、门诊费用清单; 4、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5、《南宁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 6、定点医疗机构为外地医院的须出示《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7、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9、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四、学生意外伤害报销 1、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 2、门诊病历; 3、住院治疗提供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 4、医疗费用清单; 5、收费收据(发票);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新生儿住院费用报销 1、出院小结; 2、疾病证明书; 3、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4、住院费用清单; 5、医保IC卡或缴费收据; 6、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8、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9、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居民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 1、医疗保险IC卡; 2、本人身份证; 3、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分娩证明(即疾病证明书); 6、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7、住院费用清单; 8、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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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二、父母把房产证改成孩子名字可以赠与和买卖。赠与:先到公证处做赠与公证,再带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办转移登记。需要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赠与费用:公证费
2,契税
3,交易手续费每平方6元,登记工本费。受赠的房屋出售要追缴20个人所得税。买卖: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转移登记。买卖费用:契税1.
5,交易手续费每平方6元,个人所得税
1,水利建设基金0.1,登记工本费,5年外的可免5.6营业税。扩展资料: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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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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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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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通过欺诈行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平等自愿,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企业可以解除。现实当中,很多人为了进入一个好的企业,谋得一份薪水较高的工作,当自身条件达不到企业的录用条件时,就可能会采用伪造学历证书、虚列工作经验等方式使自己符合企业要求。员工入职后,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得知员工提供的某些信息是虚假的,此时就可以以员工存在作假和欺诈行为为由,提请仲裁庭或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这种主张通常都会得到仲裁庭或的支持。
二、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并非都属于欺诈行为有些企业在处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时,认为员工的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欺诈,这是错误的。比如,有些企业为防止员工作假,会让员工在求职登记表或入职登记表的最下方写上“本人承诺上述所有信息完全真实有效,如果有任何虚假信息,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任何补偿”之类的保证,并且签字确认。之后,企业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就据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相关法律条文这种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济补偿,还可对其追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文的介绍内容中可知,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但并非所有以虚假资料入职的行为都属于欺诈,若属于欺诈行为则员工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求得满意的职业虽实属不易,但人应保持诚信
第一的信念做事,能力虽然重要但诚信才是最重要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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