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实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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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名和实名股东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是否可以享受到公司的分红等,对于隐名股东而言一般是不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而实名股东一般是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存在的。
隐名实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一、隐名实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挂名股东。挂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挂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3、隐名投资是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挂名股东”。

4、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二、隐名股东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挂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1)挂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挂名股东的资格要求,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港澳台同胞作为投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从现有的审判案例来看,挂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可以为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的自然人。

(2)隐名股东是在隐名股东合同中,与挂名股东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从对现有案例的统计可见隐名股东资格不受过多限制,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隐名股东合同只能由隐名出资人与挂名人两方组成。但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数人。如数个隐名人作为一方共同地与一个挂名营业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或数个挂名营业人作为一方共同地与一个隐名投资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合同。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挂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以上就是隐名股东和实名股东的相关认定情况,对于不同的股东认定和处理情况,应当基于股东的股权情况而定,但不管是隐名股东还是实名股东,都是可以享受到公司的分红以及利益分配的,如果产生矛盾和纠纷的,可以起诉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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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是实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区别,若是隐名股东与单位没有协商约定,那么此时隐名股东是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限的。而实名股东,只要并不是控股股东就没有这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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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显名股东跟隐名股东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名股东与实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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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变为实名股东
隐名股东要想变成实名股东的,应该依法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跟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有协议,如果想要变成实名股东,原则上要跟显名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后,即可恢复法律层面上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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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实名股东和实际股东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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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股东和实行实际股东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实际股东和实名股东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实名股东和实际股东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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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区别
区别:隐名股东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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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股东和实名股东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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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隐名股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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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区别有哪些
在我国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区别在于相关的隐名股东是实际投资人,显名股东作为管理一方显示在公司的登记信息中。相应的隐名股东不应参与公司的管理,与这类显名股东签订合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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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什么好处隐名股东的隐形股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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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隐名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行为是否负责?
[律师回复] 一、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 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二、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 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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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关系与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关系与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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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何体现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何体现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怎样体现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何体现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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