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什么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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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是却存在合理性问题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不过却因为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3、原告方起诉被告不 作为的理由并不能成立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什么情形

一、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什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 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 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一般是用裁定。但要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话,则就是用判决了。这是二者的不同点之一。司法实务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过却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而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才能驳回原告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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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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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在谁与谁之间予以解决才恰当或者有意义,这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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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也就是说原告时。最后,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被告某县粮食局并非某粮管所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即认为被告不适格也是程序上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故应当裁定驳回,笔者倾向
第二意见,理由如下,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应裁定驳回。而如果裁定驳回,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讼,符合条件,其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申请撤诉的。对此我们首先对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请加以区别。驳回是人民对已受理的案件:

一,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不适格。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原告就再也没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某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为此向提讼,要求被告按劳动法规补偿相关补助。某粮管所因企业改制后归口县粮油储运公司。【分歧】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案情】原告胡某称,其夫系被告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但2003年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具体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在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条件,可由主动依职权释明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其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笔者建议对于原告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对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权利。一种意见认为,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原告就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可见,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不具备实体权利和要件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权,后者为胜诉权,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评析】对《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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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正确的应该是判决驳回诉请。“打官司”已成为人们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途径。固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一定要找准那个侵犯你利益的相对人。否则,将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2014年7月12日,岚皋花里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11月,被告杜某联系原告高某同去河北省某矿山工程务工,在务工几个月后,矿方一直未向工人支付工资。高某因其是被被告联系来务工的,一直认为被告是工头,应由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故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自己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本院原告高某与被告杜某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杜某并非高某劳务合同的相对人,被告杜某主体不适格,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主体不适格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扩展资料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及处理
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缺乏胜诉的证据。
3、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4、适用法律不同。驳回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理解、掌握了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区别,我们就可正确处理好上列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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