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遗产份额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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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位继承中,作为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其实就都是可以代位继承遗产的。因此,就有可能出现代位继承人有多人的情况,根据规定此时也是由多个代位继承人来继承被代位人的遗产份额。但要是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代位继承遗产份额怎么确定

一、代位继承遗产份额怎么确定

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关于对弱者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代位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代位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1)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2、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不会受到辈数的限制,只要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就可以,因此就可能出现由被代位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除此之外,被代位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以及与被代位人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的生子女,也是可以代位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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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身后留下了20余万元的遗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张老汉的儿子去世后,前儿媳已改嫁他人,没有对老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但是,老人的孙子却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此,《最高法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孙子被母亲改嫁带走,成了别人的继子,但并不影响其代位自己的亲生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张老汉留下的遗产,他的女儿和孙子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至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关于对弱者的保护,《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实践中,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具体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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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身后留下了20余万元的遗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张老汉的儿子去世后,前儿媳已改嫁他人,没有对老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但是,老人的孙子却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此,《最高法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孙子被母亲改嫁带走,成了别人的继子,但并不影响其代位自己的亲生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张老汉留下的遗产,他的女儿和孙子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至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关于对弱者的保护,《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实践中,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具体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
该怎么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身后留下了20余万元的遗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张老汉的儿子去世后,前儿媳已改嫁他人,没有对老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但是,老人的孙子却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此,《最高法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孙子被母亲改嫁带走,成了别人的继子,但并不影响其代位自己的亲生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张老汉留下的遗产,他的女儿和孙子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至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关于对弱者的保护,《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实践中,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具体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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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份额有多少,代位继承能取得多少遗产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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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对于要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身后留下了20余万元的遗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张老汉的儿子去世后,前儿媳已改嫁他人,没有对老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但是,老人的孙子却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此,《最高法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孙子被母亲改嫁带走,成了别人的继子,但并不影响其代位自己的亲生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张老汉留下的遗产,他的女儿和孙子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至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关于对弱者的保护,《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实践中,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具体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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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身后留下了20余万元的遗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张老汉的儿子去世后,前儿媳已改嫁他人,没有对老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但是,老人的孙子却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此,《最高法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孙子被母亲改嫁带走,成了别人的继子,但并不影响其代位自己的亲生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张老汉留下的遗产,他的女儿和孙子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至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关于对弱者的保护,《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实践中,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具体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
什么叫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什么是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A、什么是代位继承?
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认为,原告爷爷的父母、配偶都已过世,所以原告爷爷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但孙某爷爷的一个儿子先于老人死亡,因此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说法: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和法定事由;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的事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丧失了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此孙某有代位继承权,享有其父有权继承遗产的份额。
B、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与婆婆感情不和,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姚某。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10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的代位继承权。
说法:依照《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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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身后遗留下了20余万元的财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如何解释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什么是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A、什么是代位继承?
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认为,原告爷爷的父母、配偶都已过世,所以原告爷爷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但孙某爷爷的一个儿子先于老人死亡,因此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说法: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和法定事由;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的事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丧失了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此孙某有代位继承权,享有其父有权继承遗产的份额。
B、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与婆婆感情不和,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姚某。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10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的代位继承权。
说法:依照《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
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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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产孙子是否有份代位继承?
老人遗产孙子是有份代位继承,但是前提必须是老人的子女也就是孙子的父母先于老人死亡,此时孙子是可以代位继承。否则只能按照遗嘱或者是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并且法定继承孙子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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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什么是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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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什么是代位继承?
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认为,原告爷爷的父母、配偶都已过世,所以原告爷爷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但孙某爷爷的一个儿子先于老人死亡,因此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说法: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和法定事由;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的事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丧失了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此孙某有代位继承权,享有其父有权继承遗产的份额。
B、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与婆婆感情不和,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姚某。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10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的代位继承权。
说法:依照《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
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C、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身后遗留下了20余万元的财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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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什么是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A、什么是代位继承?
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认为,原告爷爷的父母、配偶都已过世,所以原告爷爷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但孙某爷爷的一个儿子先于老人死亡,因此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说法: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和法定事由;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的事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丧失了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此孙某有代位继承权,享有其父有权继承遗产的份额。
B、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与婆婆感情不和,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姚某。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10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的代位继承权。
说法:依照《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
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C、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身后遗留下了20余万元的财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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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产孙子是否有份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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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继承多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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