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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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首先排除掉无效的遗嘱。若多份遗嘱均有效的话,那么就看订立遗嘱采取的形式是什么,若是有公证遗嘱,则就以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来继承遗产。要是没有公证遗嘱,那么就以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来分配遗产。
两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

一、两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提醒: 公民可以立遗嘱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哪些情形会导致遗嘱无效

现实生活中,下列情况经常导致遗嘱无效:

(1)遗嘱形式欠缺导致无效。如代书遗嘱无见证人,或见证人身份不适。

(2)遗嘱内容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如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遗嘱人误将他人财物作为遗产处理。如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4)遗嘱人生前变更或撤销遗嘱。如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在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下,只能执行其有效部分。

订立遗嘱,并不是由被继承人亲自写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当然,即使是由他人代笔写的遗嘱,也不见得就一定无效。一般在按照遗嘱继承的时候,先要确定遗嘱是否有效力。若是同时存在多份遗嘱的话,还要搞清楚,究竟应当按照哪一份遗嘱的内容来继承遗产。如果所有的遗嘱均认定无效,往往这个时候就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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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写了两份遗嘱的话通常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的,不过,如果两份遗嘱当中的内容也不冲突,而且两份遗嘱也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话,那么这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执行)的规定,公民在立好遗嘱以后也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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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两份遗嘱,遗嘱以那份为主
在相关的遗嘱进行继承时,一般按照时间靠后的遗嘱进行办理。因为这类遗嘱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的遗嘱设立人员的意愿也在不断的进行改变。我国的法律尊重这类人员的选择,相关的遗嘱设立时间较长的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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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份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内容为准。《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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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陈志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志来夫妇毗邻而居。,陈志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义,刘义于与本厂女工李梅结婚。,陈志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志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义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陈志来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义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义夫妻对陈志平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陈志来夫妇照顾陈志平的生活。陈志平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陈志来夫妇继承。陈志平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9月,陈志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陈志平的遗产时,陈志来夫妇与刘义发生了分歧,陈志来夫妇诉到要求按陈志平于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陈志平的全部遗产,但最终认定,陈志平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陈志平的遗产由其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继承。但考虑到陈志来在陈志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
本案中陈志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陈志平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陈志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陈志平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
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兰,两儿女经常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于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刘天顺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不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6月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所有。刘天顺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兰发生冲突,诉至要求分割刘天顺的遗产。
最后判决除电视机由刘二继承外,其余的遗产都由刘兰继承。(以上文中的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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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使在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遗嘱人也可以另行订立遗嘱。即使最后订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但只要其符合遗嘱有效的条件,最终的遗产分配将会按照最后的遗嘱进行。下文中,我们一起来看看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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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学法律的同学说,公正过得遗嘱更加有法律效力,想知道公证遗嘱是几份,怎么办理公证遗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公证遗嘱是几份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一、怎样办理遗嘱公证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申请,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是,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如果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去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理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公证员要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如果认为不完备,或者认为有疑义,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当拒绝公证,并应当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还应当告诉当事人对此不服的申诉程序。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否则,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二、去哪个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地域管辖是指按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下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国内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入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公证处一般只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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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份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首先排除掉无效的遗嘱。若多份遗嘱均有效的话,那么就看订立遗嘱采取的形式是什么,若是有公证遗嘱,则就以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来继承遗产。要是没有公证遗嘱,那么就以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来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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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打算立遗嘱,让我帮忙看下,对于份数要要求吗?遗嘱的份数有要求吗?要写几份呢?是怎么规定的呢?如何?
[律师回复] 立遗嘱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效且效力最高。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
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
2、伪造的遗嘱无效。
  1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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