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终身监禁禁止假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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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通常都是禁止假释的,终身监禁目前来说只属于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不像有期徒刑那样是一种具体的刑种。而且终身监禁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只针对那些情节非常严重的贪污受贿犯,从死缓减成终身监禁后,就没有再减刑的机会了。

被判处终身监禁禁止假释吗

一、被判处终身监禁禁止假释吗?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是禁止假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终身监禁仅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并且还是针对其中极其严重情节的罪犯。在被依法判处死缓之后,若之后有减刑为无期徒刑,就不得减刑、假释了。要注意的是,终身监禁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并不是新的一种刑种。因而,在关于终身监禁是用决定,而不是判处。

二、一般罪犯申请假释需要哪些条件呢?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终身监禁的对象禁止假释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即便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中服刑的时间也不会一直等到罪犯去世。可终身监禁都不一样了,直到罪犯去世之前都是被关押在监狱当中的。这也是国家对那些重型贪污受贿犯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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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终身监禁什么意思?
假释时对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因个人表现优异并社会危害予以提前释放的决定,终生监禁是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死亡的刑罚。两者意识截然不同,终生监禁的服刑人员不得进行假释,这是法律的严谨性。被处终生监禁的处罚也说明罪犯对社会危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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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前几天在看书的时候,看到了一个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名词,所以问一下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同时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解答】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以上就是对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司法解释是什么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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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假释和减刑适用吗
不适用,减刑、假释是为了在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是现如今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监禁是不可以减刑假释的,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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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朋友的叔叔因为拐卖儿童被判了终身监禁,但是他在监狱中表现良好,请问被叛了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是真的吗?
[律师回复]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以前,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但是并不是真正的“无期”,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就可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
首先是减刑,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考验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经过多次减刑后,原来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满释放出狱。
其次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再次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少杀慎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死刑与自由刑之间,“死刑过重”与“生刑太短”形成巨大的落差,缺乏必要的过渡。同时,近年来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利用特殊的关系、金钱和手段,非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逃避刑罚的惩罚,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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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就是死在监狱里吗?
终身监禁就是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直至出现死亡。当司法机关判处了犯罪嫌疑人终身监禁后,也是不可以通过减刑来提前出狱的,由于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因此,被判处终身监禁一般是针对较为严重的犯罪,同时与我国的无期徒刑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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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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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怎么样的情况
《刑法修正案(九)》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1、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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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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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有终身监禁吗
中国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刑罚。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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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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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应该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应该注意些什么
为了使商业秘密在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不会流向竞争企业,企业还可以同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注意事项
1、竞业禁止的范围。
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对劳动者择业限制的范围,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不应当约定过宽,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
2、竞业禁止的期限。
竞业禁止应当约定一定的期限,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劳动者的就业受到一定的限制。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直接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期限约定的过短,对企业不利,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期限过长,对于劳动者不利,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对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的合理性,各国理论、立法和实务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现行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都是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大多数为3年。除此以外,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主要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在约定期限时,应当以商业秘密可以存在的期间为限制的时间,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也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对于不同的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不应当相同。
3、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作为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利益损失。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补偿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将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合同必备的条款。
竞业禁止适用范围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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