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特点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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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3、在主观恶性上,过失犯罪远小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的特点具体是什么

一、过失犯罪的特点具体是什么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

其特点有:

(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2)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3)在主观恶性上,过失犯罪远小于故意犯罪

二、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均可能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但是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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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不可以是特殊累犯,特殊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别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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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许经营机会只是另一个商业机会。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仍然需要通常的商业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常识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许经营确有某些与众不同之处,对此,可能的投资者需要了解。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
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
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
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
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
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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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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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犯罪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电信诈骗诈骗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重婚罪判几年非法经营罪故意罪罪每一种犯罪都是有自己独特的犯罪特点,而我们正是因为这些犯罪特点,才能较为准确的区分清楚相似的犯罪。那么大家知道抢劫罪的犯罪特点是什么吗而认定抢劫罪要注意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抢劫罪的犯罪特点是什么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认定抢劫罪要注意哪些认定抢劫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的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
4、没有的直接故意,在抢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致人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应定抢劫罪;事先预谋又抢劫,也照此实施的,或者在实施抢劫中遭遇顽强抵抗,而决意的。这样两种犯意、两种行为都很明显的,应定、抢劫两罪,实行井罚;是否具有两种犯意、两种行为,确实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个抢劫罪;先,因遇意外,没有来得及抢劫的,应定罪。
5、对被抢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应参照盗窃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方法。经过小编在上文中的介绍,相信大家此时都已经知道抢劫罪的犯罪特点是什么了吧。实践中,需要对抢劫行为作出认定,然后才能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培养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已成为新世纪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犯罪年龄更趋于低龄化(即刑法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性质更趋于恶劣,犯罪情节更趋严重。从我市今年以来的违法犯罪资料统计中显示:青少年所占比例相当大,年龄25周岁以下(279人)占总案件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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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之多,尤其在校生所占比重不小,形势令人堪忧。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不仅危害社会安定,而且给家庭造成巨大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其自身的健康成长,所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将是整个社会应该关注的课题。所以,本文就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谈谈个人的看法。
研究青少年的犯罪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揣摩青少年的心理、更好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当前青少年的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
1、犯罪主体男性化。在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中,男性占90%以上,而女性不达10%,这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是息息相关的。
2、犯罪类型多样化。现已从过去的简单型犯罪转向多样化发展,涉案罪种多,且有交叉性,按发案量多少排列的顺序分别为:盗窃、抢夺和抢劫、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家居农村的青少年犯罪多涉及侵犯财产型犯罪,而家居市区的青少年犯罪多涉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3、犯罪年龄低龄化。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多样,食品营养成分的提高,青少年的发育也提前,智商相对提高,同时也伴随着犯罪年龄的提早,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量的增多,就是一个佐证。如:2001年6月 日犯罪嫌疑人陈上康、吴剑新(19岁)、陈敬彬等3人在新罗区小池镇一患有智力障碍者精神病得少女。犯罪情节极为恶劣。
4、犯罪手段成人化。在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他们的犯罪手段极为成熟老练。之所以这样,很大部分是从、录像、电子游戏和刊物中模仿出来的,还有的是经成年犯、累犯的传授、教唆而来的。
5、犯罪组织团伙化。团伙作案尤其体现在抢劫、寻衅滋事犯罪中,多数是3人以上作案,侵害对象多半是中小学生、他校生或偏僻单身人员。团伙作案究其原因是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依仗人多点子多、力量大、野性足的特点,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往往是一人先动手群起而攻之,达到目的后有迅速逃离现场,共同作案,共同受益。危害性广,且有发展趋势。
6、犯罪发展涉黑化。近年来,青少年涉及性质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他们多数闲散于社会的无业青年、初中生,有犯罪前科的更为多见。他们被犯罪组织所利用,由原来松散型犯罪团伙转为组织较为严密的具有性质的犯罪组织。如:2001年9月14日,新罗区红坊镇东阳网吧内,几个年青人因争执位置而发生口角,遂用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仅用十几分钟就从红坊、曹溪等地召集30余人,乘坐面的、摩托车,携带马刀、棍棒敢至东阳网吧,寻找对方报复。在未发现目标的情况下,又快速赶到龙岩城区寻找,并在“幸福快乐舞厅”聚集守侯。这30人中75%均是20岁以下的青少年,其中3人有犯罪前科。幸运的是公安机关及时接到了报案,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才避免了的发生。案发后,这30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刑拘羁押查处。
7、犯罪手段智能化。青少年头脑灵活,好奇易学,对当代科技的了解较为普及。不少青少年能利用电脑、电信等现代技术进行犯罪活动。如电脑黑客的犯罪,虽然为数不多,但破坏性大、后果严重,不容忽视。
8、犯罪联动城乡一体化。由于通讯和交通的日益发展,城乡距离和城乡差距在日益缩小。在很多青少年团伙犯罪中同时涉及到城市和乡村的青少年,他们往往为了一个犯罪成员的利益,在短时间内从不同的地方迅速汇集到犯罪地进行共同犯罪。案发后乘坐现代交通工具迅速逃离现场,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如:2000年10月25日,正值新罗区苏坂乡美山村村主任选举,一方便从龙岩城区纠集了60余人前往闹事,并携带了马刀、铁棍等管制刀具,分别乘坐几辆面的到达。所幸公安机关发现及时,制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抓获了案犯28人,其中在校生8人。
9、犯罪后果严重化。部分青少年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实现犯罪欲望,不仅作案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其中以故意伤害最为多见,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甚至死亡。
10、犯罪动机突发性。青少年心理发育不成熟,占有欲强、好激动、肚量小、自控能力查。往往因为一句话、一件不顺心的是,就临时起意,盲目动手而为之。如:200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健林、袁利春等5人在新罗区西城一美容厅内与随后而来的陈朝祥等人争风吃醋,仅一句粗话,陈健林、袁利春等人就用马刀将陈朝辉当场砍死。(陈健林、袁利春已于2001年8月3日被执行了枪决。)
如何遏制青少年犯罪,将其降到最低点,已不是单纯的一个教育问题,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课题。需要整个社会来共同关心这个弱势群体。建立一个日趋完善的机制体系,从而保障“2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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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特点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过失犯罪的特点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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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激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激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有哪些特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激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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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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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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