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要对其名誉受侵害的事实举证。在网上名誉权侵权纠纷中,由于侵权行为是在网络中进行的,这就需要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但是,网上信息处于经常变化状态,而且可以被极其容易地、不留痕迹地修改。在本案中,辛某对原告提供的作为证据使用的贴文内容基本认可,两原告就完成了其受侵害事实的举证,但是对于辛某提出的反诉部分,两原告不认可辛某主张的贴文系由其发布,辛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为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判驳回。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通过公证对信息内容加以保存,成为网上名誉权侵权纠纷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保证了公证后信息的关联性和客观性。而且经过公证的网络信息,赋予了其法律证明的效力,因此它的证明力要比其他形式的证据强。
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院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二、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类:
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涉及到网络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下,显然是可以按照上述具体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司法机关作出的侵权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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