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隐名股东成立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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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独资公司隐名股东是成立的;同时也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只要在出资之前与显名股东协商好所有的事情,并且双方签订合法的协议,从而在利益的分配与债权的承担上面才能更分得清楚。
个人独资公司隐名股东成立吗?

一、个人独资公司隐名股东成立吗?

法律认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合伙的,在合伙中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在公司中存在的,在合伙中可以可以通过协议解决此事。

二、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的规定

1、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后者如法律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特殊主体进行投资经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等,使得这些特殊主体以隐名方式进行投资。

2、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3、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

4、规避法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的规定。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在已经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如欲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以他人名义设立,从而使自己成为隐名股东。

三、隐名股东的责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隐名股东就是属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此人不会管公司的任何事情,对于在个人独资的公司是可以有隐名股东的存在,但这种处理的方式就需要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这也是为了避免之后会引起各种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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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能否约定隐名股东?
可以约定,可以通过代持股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在公司中,很多人会通过隐名出资的方式向公司出资,这样他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但是可以通过隐名股东来获得其投资的收益,这样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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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想问一下,一个企业的股东不仅仅只有显名股东还有一个就是隐名股东,但是很多人对于隐名股东的各种认识很少,发生纠纷时改如何起诉也不清楚。那么隐名股东可以提实名之诉吗?隐名股东能否独立提起诉讼?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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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可以独立提起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隐名股东是否可以独立提起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能否提讼
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司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我们公司之前的明面上的股东有三个,其实为了之前逃避一些法律效力,和避免会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后果,公司打算现在有了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 元,乙方实际出资 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 年 月 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 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 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朋友和他的哥们儿合伙创业的时候,我朋友投资了一笔钱,我饿朋友的哥们儿现在成为了公司的隐名股东了,公司成立时的隐名股东如何将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
[律师回复]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接受公司分红、行使股东会表决权等行为,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
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隐名股东显名条件,主要是针对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是人合性,因此隐名股东显名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委托关系,公司及其他股东都知道这一事实,或者公司允许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担任职务、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等,这些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则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即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向隐名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例如,在《股东名册》登记为股东,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等等,这样即使该股东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也可据此享有股东身份。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虽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但是事实上有出资,已经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或者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文件。这种情况下,即使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其仍然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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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如何变为隐名股东?
如果写明股东要更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或者是股东名册之中的相关名次的话,需要由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行,如果只是单独的想将自己的名字自信隐藏的话,本身已经写明了,那么就很难变为一名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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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表哥与朋友李某,林某三人在长沙开了一个公司,由于表哥身份特殊的原因,不愿意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公司,于是就找了同学邓某,以邓某的名义对外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当时还与邓某签了协议,双方约定,邓某作为该公司的显名股东,我是隐名股东,但公司的投资风险和盈利分红均由表哥自已承担,邓某不承担也不享有任何权益,年底,公司进行分配红利,但邓某取后拒不转交给表哥,表想想了解隐名股东的分红被显民股东侵占是否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权益,应当依照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刘艺询问要求查阅公司的账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刘艺虽然通过肖某完成了公司出资,但并非公司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工商部门登记中也没有刘艺的名字,因此法律不支持刘艺直接查阅公司账簿行为;对此选择正确的诉讼思路,首先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的方式是以公司与显名股东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自己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然后再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直接依据协议起诉肖某要求返还分配红利。
我朋友她们企业是一个外商企业,前段时间我朋友在入股的时候,因为自己的身份不能成为显名股东,就成为了隐名股东了,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
[律师回复] 只要达到一定的条件,隐名股东也可以要求显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实务经验等,笔者总结,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的,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查以要求进行显名登记,并且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隐名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言外之意思,如果隐名股东请求显名登记,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则隐名股东的请求可以得到满足。这一项实际上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隐名股东出示与名义股东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出示其向名义股东打款以用于向公司进行出资的银行流水凭证,证明其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之后,隐名股东可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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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变为实名股东
隐名股东要想变成实名股东的,应该依法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跟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有协议,如果想要变成实名股东,原则上要跟显名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后,即可恢复法律层面上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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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最近我们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除了我们正式的老板,我们公司还有几名隐名股东,现在看不赚钱了我们公司的隐名股东想撤股,我们老板不同意,隐名股东返还资金的要求能成立吗
[律师回复] 隐名投资实践中,当公司经营不善,实际出资人有时会想方设法拿回投资款,其往往会要求名义股东或公司返还投资款。实际出资人的该等诉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可能要视情况而定。在解决这一问题前,首先要分析隐名投资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1.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是委托投资关系,二者间一般会签署委托投资/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26条,实际出资人有权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收益;如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据此,在二者间,股权本质上属于实际出资人,由实际出资人最终享有投资收益和承担法律责任。
2. 囿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委托投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公司、公司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实际上是参照了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该解释第26条,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关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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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样吗?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另一个是公司的挂名股东,隐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但是不会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找到他,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需要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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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和我朋友一起创立了公司,现在要签股东协议了,但是他并不想让别人知道他名下有公司,我听说像这种可以签隐名股东协议,所以我想问问独资公司能签隐名股东协议书吗?签署隐名股东协议有什么规定或者要求吗?
[律师回复]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标的囊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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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隐名股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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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如何对抗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对抗隐名股东,一般来说当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时候,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是非常重要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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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什么好处隐名股东的隐形股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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