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往往优先补休,而不是给付加班费。这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是由编办、人社局、财政局三个部门联合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委托工资行直接发放到职工工资卡上的。如果员工因发加班费,当月工资出现数额上的变化,三个部门审核的手续相当麻烦,需要提供加班依据、加班时间等证明资料,审批也需要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往往不直接发放加班费,而是以补休或者其他方式,给付加班报酬。
二、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发放是基于劳动者在休息的时间内进行了劳动工作而定的,但机关事实单位一般属于公职人员,其工资待遇是由财政直接拨付的,也明确规定了加班的调休办法,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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