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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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说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期间或者是在本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是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因为在一些案件中为了更好的帮助案件的调查,司法机关也是可以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如果说对于超期羁押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及时的变更强制措施的。
超期羁押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有什么?

一、超期羁押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有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对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告人,而未予逮捕的,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应当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二、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司法机关在关押犯罪嫌疑人时有超期羁押的情况后,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因为超期羁押也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无法解除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处罚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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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条件的变化。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在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就有依靠人民群众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限制人身自由,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需要有保证人,监视居住也需要执行监视的人员。在侦查期间,当保证人因工作、生活、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不能或不宜继续作保,执行监视的人员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监视任务,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人或监视人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就成了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险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3、人犯自身条件的变化。在侦查过程中,逮捕、拘留、收容审查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自身条件可能发生如下变化:患有严重疾病或恶性传染病需要就医;本已怀孕而预先未能发现;分娩后需要哺育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等。无论是有罪人员还是无罪人员,其健康的权力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已经怀孕或正在哺育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恶性传染病需要就医的人员,对他们羁押有失人道,已经采取了逮捕、拘留、收容审查措施的,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应当予以变更。
4、公安司法人员的工作失误。刑事司法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公安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要求每一强制措施的适用绝对准确似不现实。例如,将罪该逮捕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象实施了逮捕;将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予以逮捕的罪犯仍作为嫌疑犯而适用收容审查等,这些行为在现实之中并不罕见。改正错误的方法就是将现行的强制措施变更成另一合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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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对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告人,而未予逮捕的,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应当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二、超期羁押规定是怎样的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 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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