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人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具体解释如下:
《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特别法人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吗?
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三、怎么撤销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中新出的一个概念,将无法纳入到一般法人的组织进行归类,赋予这些法人组织从事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而完善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当代社会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大家对于法人这个概念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法人他是有多种多样的,并不仅仅只是公司内部的法定代表人,还存在着一些特别的法人,包括有基层自治组织的,他是可以单独的拥有一些财产,并且从事一些职业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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