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属不属于工伤保险?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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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外伤害险也是不属于工伤保险的,那么意外伤害险也是比工伤保险的承保的范围更广,工伤保险只是会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但是意外伤害险却能覆盖被投保人的生活各方面,但是工伤险不需要职工缴费只需要企业缴费,但是意外伤害险需要个人缴费。
意外伤害险属不属于工伤保险?

一、意外伤害险属不属于工伤保险?

近年来,许多企业因对工伤保险不够了解,错误地认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样的,有一种就行了,于是参加了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但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后,工伤保险会为伤者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到外地就医还可以报销食宿费、交通费。同时,职工在受伤医治期间,单位要按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支付给伤者。这个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伤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义务

劳动者说,“我们厂子不给职工上工伤保险,还和工人签订合同只给上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样对吗?”事实上,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责任,单位不能以办理意外伤害险为由,不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每个用人单位,无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还是各种社会组织等,都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无效。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只为职工参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将会受到相应处罚。《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数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了预防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是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也是可以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伤害后,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那么在劳动法中也是规定了所有的企业都是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得以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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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医疗事务部专门负责处理因医疗有关行为引起的纠纷,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全面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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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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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挂靠公司,是属于意外伤害吗
[律师回复] 因战、客运轮渡,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果符合那就去仲裁或是、第
(二)项情形的;
(四)患职业病的,视同工伤。《工伤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那单位不用负赔偿责任。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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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如果只是简单的挂靠缴费,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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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管仲裁还是你都不会胜,已取得伤残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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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条上来理解,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与一般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一样的。
  证人证言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都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有利还是有害,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判断。这样类型的证人证言应该区分于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这样有利的证言就要涉及到下一项所提及的补强证据规则。
  
2、我国刑诉法证人证言的补强证据规则:指的是有一些证据由于证明作用比较弱,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与其相互印证使用。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证言、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做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都属于这样的证据。
  相关法条:我国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3、证据的证明能力简称证明力,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上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判断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所以法官也会结合其他证据来判定这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简单的说,被告人亲属所做的证人证言若对被告有利,则应该受限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很弱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来支持。若其所做的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人证言,则从法条上看,不受限于补强证据规则,证明力与普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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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系受害人之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母亲:  __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妻子:__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子女:__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子女:__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丧葬事宜  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及时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需救治费用由甲方支付,所需丧葬费用由乙方支付。(全部救治费用已由甲方支付。)   二、赔偿金额:  甲方向乙方之(所有亲属姓名)支付赔偿金贰拾贰萬圆整。除承担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三、付款期限  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贰拾贰萬圆整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五、见证条款:  丙方见证双方全面实际地履行赔偿协议   六、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印)乙方:丙方: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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