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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只能双方私下签订分手协议,不能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这样的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其实,现在不领结婚证只举办结婚典礼的这种事实婚姻,主要是在农村还普遍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家庭都认为举办过结婚典礼的就已经是夫妻关系了,其实一直都没有领结婚证的话,跟非法同居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