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作为和不作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
所谓故意是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第一,故意违约,如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2款之规定。
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需要就有关责任进行明确,特别是一方在存在违约等情况的,还需要根据合同中制订的违约责任来进行认定,但法律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也是非常明确的,特别是涉及到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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