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诉讼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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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与仲裁的区别有:适用前提不同、受案范围不同、判决权利不同、公开程度不同等,对于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而仲裁处理的一般可以由劳动管理部门进行。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一、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 启动的前提不同。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

第二, 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

第三, 管辖的规定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

第四, 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或者要求将审判由简易程序(只有一位审判员)转入普通程序(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 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六, 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七,强制权力的不同。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二、哪些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第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第三,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第四,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第五,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商标许可证使用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

第六,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涉外买卖、委托买卖、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船、海上保险合同等纠纷。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纠纷,财产侵权及其他非合同纠纷。

有关合同诉讼与仲裁的处理应当根据合同的类型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仲裁裁决的具体标准来进行认定,但如果对仲裁裁决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认为仲裁裁决的结果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进一步提出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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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不同。诉讼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即任何纠纷通过其它手段无法解决的,均可诉诸;仲裁则不然,其范围仅限于民商事纠纷。
(二)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管辖;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能向法定有管辖权的,无权选择其他。
(三)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约定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还可以约定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程序灵活,一裁终局;诉讼只能由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两审终审;
(四)开庭审理原则不同。仲裁开庭审理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这样更能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诉讼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均公开审理;
(五)裁判根据不同。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则可按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定,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等作出,甚至可以在裁决中不说明理由。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对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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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县城周边一个农村,现在我家地方说是违建要拆除,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违法建筑仲裁申请,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擅自处置建筑材料,造成违法建筑建造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建造人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建造人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将拆下的部分建筑材料运离现场并作建筑垃圾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要点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28号“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见李健、任夏青:《擅自处置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材料的赔偿》,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2.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人民政府行政处理而直接起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法院亦不应受理。
要点索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726号“陈山杰与刘庆华、贺尔卢财产权属纠纷案”,见陈立峰、叶文炳:《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3.违法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违法建筑系未经审批建造,故当事人双方对各自主张的出资建造的事实均不适用不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同时,违法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违法建筑到底由谁建造以及由谁来实际享有相应权益,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可待涉案违法建筑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但是,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要点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544号“冯领印、张香玉诉张杏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见赵志、张磊:《冯领印、张香玉诉张杏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一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149页。  
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针对违法建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对法律规定的某一行政行为是否系行政处罚,应结合该法律的具体条款,以及其他法律的类似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认为该法已经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其它处罚种类进行了规定。通过类比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规定已明确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由于两部法律关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针对的对象都是违法建设,具有相似性,因而就其性质的认定可以进行类比,可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也认定为行政处罚。
要点索引: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5号“厦门加州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见吴丽芬、苏桔海:《厦门加州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一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总第8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36—341页。  
5.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违法建筑,又称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由于违法建筑并不能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就必然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而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属于行政机关,而不能由司法机关来确认,故人民法院对此不应受理。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6.当事人基于继承事实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对于违法建筑,是否可以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违法建筑的“权利”?由于违法建筑并非合法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对其亦不得继承,这表现在行政管理层面就是继承人不得基于继承事实而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从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当事人基于继承事实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7.当事人请求违法建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我国物权法体系规定的物上请求权主要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此,《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对于当事人请求违法建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违法建筑的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则应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8.违法建筑建造人或管理人提起侵害违法建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财产利益,则不应支持。
违法建筑建造人或管理人提起侵害违法建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建造人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对其请求保护违法建筑的财产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里的前提是物权,如果违法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则显然不能适用本条。因此,如果当事人以侵害不动产所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基于无权源而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则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9.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或毁损,其建造人或管理人请求保护建筑材料的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对违法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有权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拆除、毁损违章建筑是违法的行为。虽然在违法建筑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情况下,违法建筑建造人的财产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其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还是需要保护的。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审理要求:
首先,保护的不是作为不动产建筑的价值,而是作为建筑材料的动产的价值。
其次,如果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拆除,则对于违法建筑建造人的利益则不予保护。
最后,关于违法建筑的建造费用,即附加在损坏的违法建筑上的工人的工资等投入能否获得保护,应该权衡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侵权人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承担此部分费用;如果侵权人非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应承担此部分费用。因为,这种情况下涉及对于违法建筑的保护和“侵权人”行为自由空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1页。  
10.违法建筑建造人以他人侵害其相邻关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由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法属性,违法建筑建造人或者管理人不享有提起相邻关系纠纷的请求权。如果违法建筑建造人以他人侵害其相邻关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则应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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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建筑所有权人以违法建筑建造人为被告基于相邻关系请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合法建筑所有权人以违法建筑建造人为被告基于相邻关系请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如果涉及违法建筑影响相邻关系的,则人民法院在认定违法建筑确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径行判决违法建筑建造人消除影响相邻关系的妨害行为或者清除妨害物。当然,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出发点是真正合法建筑的权利人,而非违法建筑的建造人或管理人。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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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受让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予补偿,但违法建筑除外。
按照我国房地一体化的原则,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也相应地转移给国家所有。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给予补偿,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原则,国家应当对征收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属于违法建筑的除外。
要点索引:韩延斌、王林清等著:《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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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建筑因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其自身并不能移动,因此只有在其倒塌、脱落、坠落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在倒塌、脱落、坠落情况下恰恰是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实现了分离,这种情况下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显然需要负担责任,对此,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 
1
4.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而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租金处理原则,该司法解释亦有明确规定,遵照适用即可。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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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违法建筑作为不被承认权利的事实不动产,其转让不受法律保护,而以此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对于违法建筑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原则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则其补正为合法建筑,买卖合同则应认定为有效。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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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产权房”不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小产权房”,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顾名思义,“小产权房”是有产权即所有权属性的房子,其所有权当然受国家法律保护,其并非违法建筑。比如,以农业科研用地立项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这种建筑物也取得了规划许可,但是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而如果在现实中这种建筑被作为商品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对于购房人来说其不能取得完全的产权,但是对于建造人(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则可以取得完全的产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认定其为违法建筑。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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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得抵押。
违法、违章建筑物虽然也有所有人,但此种建筑物被禁止流通,所有人不得转让建筑物,因此此种建筑物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违法、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时,要以对建筑物有权作出违法、违章认定的管理部门的终局认定为条件。在抵押权诉讼过程中,建筑物未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即便此后该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法院的裁决仍不受影响,但因抵押物不能转让,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点索引: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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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违法建筑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该条中的“抵押无效”应指的是抵押合同无效,而非抵押权不成立的意思。对于违法建筑的设定抵押来说,不能取得登记从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自无异议。而债权合同往往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很少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抵押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并且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是,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由于未登记,因此并未发生物权效力,该抵押物只能作为抵押人的普通财产来承担普通债务的清偿责任。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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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对于违法建筑的建设工程可以享有法定抵押权,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保护目的在于因垫资、工人的工资而附加在建设工程的部分。因此,在该建设工程未被拆除之前,工程价款对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肯定的。虽然该违法建筑并不能拍卖,但是如果该抵押物事实上基于租赁或者使用关系而存在价值的话,工程价款受偿权人可以基于抵押权物上代位的规定而针对此租赁收益或者使用收益而获得清偿。另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要求登记,因此在违法建筑上成立优先权同物权法要求的登记体系也并不违反。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9—50页。 
20.对于违法建筑的收益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且根据对于违法建筑的实际投入来进行分配。
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收益并没有排除非权利之物的问题处理。事实上,收益包括使用利益和孳息,从违法建筑的收益来看,产生孳息的情况很少,主要集中在违法建筑的使用利益上。对于违法建筑的收益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且根据对于违法建筑的实际投入来进行分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法建筑的收益归建造人或者管理人;
其次,如果是合作开发违法建筑的,则违法建筑的收益应根据合作方的实际投入比例进行分配;
最后,违法建筑被买卖的,在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前的收益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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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解放军军事: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到人民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在最高人民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待最高人民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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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何区别
劳动仲裁属于特殊的仲裁,与仲裁既有相同之处,同时劳动仲裁与仲裁又有一些不同之处。首先,二者在机构设置方面不一样。其次,在受案范围上面也存在差异。再次,在管辖方式上劳动仲裁与仲裁也不太一样。最后,二者的差异还表现在裁决效力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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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可以起诉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能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能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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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首先,适用的对象不同,其次,立案的条件不同。第三,设立的依据不一样,第四,法律适用不同,最后,仲裁的效力不一样,经济仲裁是一裁终局,一经作出即生效。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仲裁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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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可以直接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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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不服,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建筑工程法院仲裁判决不服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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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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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得表叔他是一家工程的负责人,现在尾款迟迟要不回来,他想咨询一下建筑有关的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建筑有关的仲裁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zz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zz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 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按每日发生的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为 元,违约金总额从逾期付款之日计至实际付款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下称“原合同”,见证据2),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安置用房项目的工程设计。原合同对设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合同第8.7款还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zz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并将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交付予被申请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亦经相关主管部门及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3)
  年 月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见证据7)。补充协议表明:由于规划调整,主管机关将项目地块东面的用地划拨给被申请人,根据主管机关有关文件的要求及被申请人的意见,对新增用地设计的同时,需对原项目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协议规定:
  
1、设计取费:新增用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费标准,需增补设计费万元;本次设计需对原一期设计作重大调整,调整的工作量占原设计工作量的 %,需增补设计费万元;补充协议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总设计费合计万元;原合同仍按原约定履行。(见补充协议第一条)
  
2、付款进度: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该协议总设计费的10%即万元作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复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 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图提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5%即 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 万元。(见补充协议第三条)
  
3、补充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参照设计合同执行。(见补充协议第四条)
  补充协议签订前,申请人即已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补充协议所规定的改扩建设计工作,包括: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请人并已经主管部门批复通过(见证据4),开始了施工图设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对被申请人的委托设计内容、申请人已完成和应完成的改扩建设计工作、设计收费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的书面补充和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完成了补充协议规定的施工图并交付予被申请人,该工程施工图亦经zz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
6、证据8)
  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就申请人已完成的全部设计工作,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累计万元,为此,申请人于2007年 月 日开具了两张总额为 万元的设计费发票(见证据9)提交被申请人以催讨欠款。
  迄今为止,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支付全部到期应付的设计费及其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见证据10)。
  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应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请求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如所请。
  此致
  zz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zz设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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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商业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而则是由官方设立的,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管辖。但与选择仲裁机构相比。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利要受到许多限制。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权利。如协议选择的只限于与合同有联系的第一审;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等。

3)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具体案件的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指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方式产生的。的审判人员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由任命,当事人无权指派或选择法官。

4)审理的程序和效力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庭要按照当事人选择或同意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一旦做出仲裁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程序法,只能按照所在地国的程序法审理案件。诉讼一般为二审终审制,有些国家甚至实行三审终审制。若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上诉,只有上级的判决或被上级驳回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效力。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差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差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联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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