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职时公司欺骗补签劳动合同可以拒绝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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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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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职时公司欺骗补签劳动合同当然是可以拒绝的,在离职的时候一般都是由双方来进行协商补偿经济赔偿的事宜,不会存在有其它的任何条款;从而也可以按双方之前约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
在离职时公司欺骗补签劳动合同可以拒绝吗?

一、在离职时公司欺骗补签劳动合同可以拒绝吗?

欺骗补签劳动合同是可以进行拒绝的;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二倍工资,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工不满一年的,支付到补订合同之日止;用工满一年的,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二倍工资,避免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职时就不会存在再进行签订合同的事宜,如果公司在要求签订的话,那么这种做法完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劳动者完全是可以拒绝无理的要求,如果协商不好的话,完全是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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