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离婚期间转移财产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刑法》三百一十三条,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偿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我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告人躲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在法律规范的对策,只是实体法规定了逃债的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二、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办
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法律文书生效后,再通过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体现工作“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可分两种情况:
(1)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在程序中,裁判权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的监督机制,听证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复议。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应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是相对应的,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应当按照规定来进行偿还,如果夫妻在欠债后,转移了自己的财产,导致无法偿还的,显然是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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