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了征地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就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典》(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 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被迫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办?
大家要认识到强迫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他人违背自己意愿签约,无疑违反了这个原则。
要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撤销、变更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
凡通过胁迫手段订立的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协议;若虽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由于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可请求撤销、变更该协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撤销权应当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事人签订征地协议,往往是建立在土地被征收的基础上。当然,根据《民法典》的精神,也是要当事人自愿、并且协商一致之后,才会签订相应的协议。另外,在涉及到征地上面,要求必须补偿、安置到位之后,才能实际开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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