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部分裁决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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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可以有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对部分劳动争议做出的决定。劳动仲裁裁决中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可以进行终局裁决,被执行人需要立即执行。终局裁决的裁决内容需要及时处理的、及时生效的,执行人不能耽误。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部分裁决吗?

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部分裁决吗?

劳动争议裁、审关系的上述特征,将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施行而发生非常重要的改变。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部分劳动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将部分地具有终局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按照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有法定事由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从对用人单位诉权处理的角度看,仲裁裁决具有了终局的效力。

但是,该法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对劳动者诉权处理的角度看,只能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这部分劳动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部分地具有终局的效力,是一种附条件的仲裁终局模式,所附的条件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一方未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前置”规则也将不再完全适用。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又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则的确立,意味着除了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允许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定类型案件外,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运作的原因,也将有相当数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不经仲裁裁决而直接起诉到法院。

二、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

1、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有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不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方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非法院审理的对象。劳动争议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后,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仍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也就是说,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事实上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相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起到了拦截、过滤的作用,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但从制度层面看,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存在,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故而法律界和实务部门一般均将之称为“前置程序”。

3、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被视作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模式,是二审终审制;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也是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尽管最高法院曾经就劳动争议的审判颁布过专门的司法解释,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上述属性。

4、在管辖级别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在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上款规定,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中合同类案件管辖的规则。

5、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法院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上口径不一,还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得不处理的部分案件因不属法院主管范围而不被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处理而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而予受理或作为普通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情形。

劳动者走劳动仲裁是比较推荐的方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往往可以为劳动者带来应有的权益,并对用人单位有一定实质性的监督和规范作用,让更少的人受到不平等的对待,用人单位会更加注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双方都能带来正向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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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哪部分可以终局裁决?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属于终结裁决的,是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医药费以及经济赔偿和补偿金。第二种局劳动者仲裁技是对于劳动标准时间和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相关的问题。针对于这终极裁决的话,一旦裁决书出来就是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果有疑问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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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因为不满意公司的薪资待遇,申请了劳动仲裁解决相关问题,但是对仲裁结果并不满意,请问律师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吗, 劳动仲裁裁决书非终局和终局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3、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
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 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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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为终局裁决吗?
仲裁庭裁决的确是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一般来说是属于劳动裁决。针对于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出来之后,仲裁庭不得对结果进行相关修改,除非是仲裁文书出现相关错误可以进行修改,如果仲裁双方认为仲裁庭的裁决有错误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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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吗?
仲裁裁决遵循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下达之后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且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未按仲裁规定履行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以相同的理由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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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前不久申请了商事仲裁,但是对仲裁的结果还不是很满意,想要及时处理一下,但是不知道还能不能申请,请问商事仲裁是不是终局裁决,要写明一裁终局才能算终局裁决吗?
[律师回复] 仲裁机构与法院区别主要有: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五、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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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终局裁决什么意思
终局裁决的意思是不能不服,只能履行裁决,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还是有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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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终局裁决吗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相当于生效判决,用人单位不得上诉,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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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些劳动仲裁是一裁终裁的,裁决作出后即生效,那么仲裁终局裁决如何处理呢?
[律师回复]
1、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下称“小额案件”);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其中“小额案件”的金额是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主张的金额为准,还是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金额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下称《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因此,判断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当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每项金额为准。
3、劳动仲裁过程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如何计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第二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张宇晟律师认为,在上海地区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如案件受理后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在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小额案件”(终局裁决),应当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4、仲裁裁决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如何处理?
根据《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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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朋友和一个卖玩具的小店子打官司,理由是那家店卖的玩具有很多毒素,把我朋友的儿子给送进医院了,现在进行到终局裁决了,我想问问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有哪一些
[律师回复]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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