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未满两岁离婚抚养权归属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离婚后一般随母方生活。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问题,主要按照该意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是可以准许的。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归由男方抚养:
1、当双方协议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男方抚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4、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女方在监狱服刑等情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最终的一个考量标准。哺乳期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一起生活,法律规定也是考虑到孩子太小,对母亲的依赖性比较大,随母亲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比较有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法律对探望权又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 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25 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
26 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父母在办理离婚证明之前还是要慎重思考离婚行为的后果,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影响双方的生活,离婚抚养权的分割是否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两大问题不能随便通过离婚就能解决的。孩子需要父母的呵护和陪伴,双方没有硬性离婚原因的,还是好好相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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