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计算有哪些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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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进行计算。在我国玩忽职守是对我国的经济和人民权益的伤害,按照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依据进行相关案件的损失。保护我国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办理,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计算有哪些依据

一、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计算有哪些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计算是根据实际所造成的一些财产方面利益的损失,来进行一个合理的计算,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我国的人民法院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按照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案件影响和案件后果进行处罚。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不受到影响,相关的犯罪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辩护,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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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追缴吗?
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需要进行追缴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玩忽职守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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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但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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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税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了公司财产巨大损失,请问这样是不是构成玩忽职守罪,该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中我们可以注意到这样的表述“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构成卫生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而《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四百零五条对特殊税务渎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因此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应主要以特殊税务渎职犯罪来追究。 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先后发生的多起渎职案件,多属于税务人员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所致,应属于社会不法分子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普通发票)或偷税的案件。由于不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列举的特殊税务渎职犯罪范围之内,均被检察机关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起诉。从目前发生的案件看,多数案件由于认定徇私舞弊行为的证据不足故检察机关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以玩忽职守罪起诉。但如果对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我们发现税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意图。
当然,也不是绝对地说,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我们认为只有那些由于税务人员明显的过失而直接导致税款的巨大损失,而且这个巨大损失和税务人员的过失之间还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是因为违法犯罪分子采取隐瞒、欺骗、虚假的犯罪手段,偷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就反过来认定税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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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认定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但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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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表哥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了,然后在渎职罪里面我还看到了玩忽职守罪,请问一下玩忽职守是什么意思?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呢?
[律师回复]
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3
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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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没有造成国家损失会以玩忽职守罪来进行处罚吗
玩忽职守没有造成国家损失一般是不会以玩忽职守罪来进行处罚;玩忽职守罪一般是作为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而造成了国家的重大损失才能形成此罪;但对于此行为同样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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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是否累加?
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是可以累加的,如果公务员长期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国家财产发生损失,在以后法院审理的时候可以将损失金额累计,这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量刑。根据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直接损失在10万以上的,就应当追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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