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索要赔偿应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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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2、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3、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有损害事实发生。5、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无过错,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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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索要赔偿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民法典》(开始实施)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行为人都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

1、重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

①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②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

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④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的是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包括姘居和通奸。

3、家庭暴力行为。即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三)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损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才能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自愿、忠诚而建立,是受法律保护的以配偶权为主要内容的身份关系。配偶一旦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必然损害另一方的配偶权,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痛苦。

(四)有损害事实

由于婚姻关系不是财产关系,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过有形的、外在的客观标准进行计算。只要过错行为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就可以认定为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五)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无过错,值得商榷

婚姻关系是由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生活琐事构成。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之间发生冲突,通常不存在绝对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单方面的行为所致,存在多种原因和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可能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恋可能是女方长期不关心男方生活所致……法院应当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活动中查明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二、离婚时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1、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离婚后,也没有没有赡义务。

2、如果一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离婚时,另一方可以给一点扶费

3、向法院起诉,也不可能支持青春损失费和赡养费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 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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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报告必须具备哪些内容和要求?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索赔  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项专门内容,所以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中的工程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它不同于“罚金”、“赔偿”,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它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应当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不是无理争利。  在工程实施中,业主往往忌讳索赔,承包商不敢索赔。也不懂应该如何索赔,对工程的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不强,监理工程师也不善于处理索赔。面对这种情况,在建设领域,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项专门内容,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由于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具备各种知识和经验的工作,所以要求参与索赔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同和建筑法规,并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这样才能使施工索赔有法可依、有根有据、合情合理。  索赔是一门“艺术”,它是一门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涉及到工程技术、工程管理、贸易、法律、财会、公共关系等众多专业学科知识。因此在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对这些知识的有机结合和综合运用。有些建筑企业在承包工程中甚至把索赔看成是盈亏成败的一大关键。以下是笔者对工程施工索赔的一点认识。  1 施工索赔的概念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或非本企业的原因使本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甲方偿还他的缺失。换句话说,凡是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缺失,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应得到经济时间补偿的,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一般地,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故索赔是双向性的。    2 引起索赔的原因    2.1 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越来越复杂,所以设计过程要求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在施工中随时发生问题要随时解决,因此需要设计变更。    2.2 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在建设领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都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要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制订。由于有些条款在订立过程中未仔细推敲或在订立合同时用词不严谨。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周,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    2.3 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拿到一个工程项目,在投标报价时,承包商常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而中标后在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使自己能在竞争中生存下去,就想方设法通过合理的索赔增加自己的经济效益。    2.4 项目各方管理间的影响  一个建设项目,涉及的单位有很多,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等。这些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和影响。在工程实际实施中。管理上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的索赔。如:施工中人为障碍、工期延长、加速施工、图纸错误、供图进度拖延、增减工程量、业主拖延付款等。  2.5 不可遇见的因素  如地质条件变化、货币贬值、价格调整、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特殊风险等,这些因素都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估计和遇测的。    3 索赔的内容和分类    3.1 索赔的内容  施工索赔的内容有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即要求对方偿付一定的费用或要求业方允许延长原合同期限,作为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补偿。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同一索赔事项既有经济索赔又有工期索赔。    3.2 索赔的分类  按涉及的当事双方分类: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供应商间的索赔;按索赔依据分类:合同规定内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按索赔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不同分类:单项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一揽子索赔)。索赔应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力求确凿,简明扼要,证据充分,以获得应有的索赔款项。    4 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对索赔作了较大的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    4.1 索赔的条件  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是任何索赔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所以索赔证据要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4.2 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详细资料后,重新按
(4)、
(5)条执行。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5 索赔的技巧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好的索赔成果,就要组建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班子、研究正确的索赔战略并能掌握机动灵活的技巧。索赔技巧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的客观环境条件而灵活掌握。通常的索赔技巧有: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商签好合同协议、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索赔事由论证要充足、索赔计价方法和款额要适当、力争单项索赔,避免综合索赔、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注意同监理工程师搞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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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索赔时应出具什么,其有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备用信用证索赔时应出具什么,其有哪些种类
一、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二、备用信用证索赔
备用信用证在索偿或索赔时,应出具即期汇票。
三、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一)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二)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三)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四)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五)投标备用信用证,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六)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七)保险备用信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八)商业备用信用证,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根据备用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以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更可靠的收款保证。
备用信用证索赔时应出具什么,其包含什么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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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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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五)投标备用信用证,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六)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七)保险备用信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八)商业备用信用证,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根据备用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以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更可靠的收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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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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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欠款申请支付令需要具备什么前提,支付令的后果
[律师回复] 索要欠款申请支付令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支付令的后果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命令。申请支付令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它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清偿债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这种程序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来调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而是由独任审判员审查办理,故可以很低的成本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要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不适用这一程序;
2、请求偿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到期且数额确定,而且申请人一定要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即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偿债义务,债权人不对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
申请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提出支付令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2、请求支付的标的物、数额;
3、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债权债务明确、合法的,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签发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就具有了和判决一样的效力。此时,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据支付令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未提异议,只是说自己缺乏清偿能力,或不提异议而向其他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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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发生了交通事故,想要咨询一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必备:住院三大注意事项具体要怎么做呢,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索赔:
1、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立马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所有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得到哪些赔偿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车祸是没人希望发生的,但有时却事与愿违,不幸发生了,给肇事方及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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