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遗嘱生活费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申报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
2、死亡人员户口本;
3、《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费审批表》;
5、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有关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一旦人死了,那么之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将得不到基本保障,遗嘱生活费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