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申请人向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的,财产保全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9号)的规定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诉前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三、诉前财产保全怎么确定管辖权
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这里需要注意: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与案件的管辖不同。此时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因为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并实际采取了财产保全而取得了管辖权,此系特殊规定。
(2)申请人起诉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选择权。
(3)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因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管辖权的限制。
3、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有财产都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保全费用的,保全费用是根据财产金额计算的,财产越多,保全费用也就越高。财产保全费是先支付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费之后实行保全措施,不过最终的保全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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