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离婚抚养权归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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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办理离婚手续中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就需要经过双方自行的和平协议,或者没有办法协商的情况下去法院请求用判决书的形式得到最终的离婚的结果,其中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将附带在判决书中得到解决,而对于抚养权的争夺必须建立在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基础上。
如何办理离婚抚养权归属?

一、如何办理离婚抚养权归属?

办理离婚手续中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就需要经过双方自行的和平协议,或者没有办法协商的情况下去法院请求用判决书的形式得到最终的离婚的结果,其中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将附带在判决书中得到解决,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总之,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像离婚事宜中的财产分配一样简单,当事人或者法官需要考虑的因素不仅是物质上的充裕,更多的还是要看哪一方对孩子的精神上会更好,只要是在两方面都可以对孩子的成长有更大的帮助,就会被判决给谁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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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权归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权归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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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一、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有下述几种法定情形:除双方协议一致、女方患重病、有能力不抚养及其他确无法随母亲生活情形外,2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孩子,双方同等机会,但是,考虑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之前与子女生活时间长短比较、一方患病不宜随孩子生活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孩子的情感因素等;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二、抚养费支付问题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支付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20%-30%支付,抚养两个以上孩子的,总额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该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变更。变更抚养费,可以另行。抚养费以按月支付为常态,一次性支付为少见情形。抚养费一般支付至18周岁,少见情况下成年后仍需支付必要费用。抚养费支付方下落不明,可以以其财产折抵抚养费。一方不得因孩子姓氏变化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三、抚养权变更一方可以通过另行方式请求准予变更抚养权,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时,有下列情形,予以准许:抚养子女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抚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10周岁以上的孩子自愿与另一方生活;其他情形。变更抚养权之诉,取证比较困难。
四、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及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无差别,享受婚生子女所有的权利。不管是否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诉讼期间,可以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孩子。非诉讼期间,孩子遭到遗弃,后果严重则由刑法制裁;如果并没有严重后果,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性措施。
五、养子女、继子女抚养问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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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离婚诉讼中,争财产跟争子女抚养权是两大焦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怎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呢?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离婚确定抚养权的原则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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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的归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抚养权的归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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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权归属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文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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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抚养权归属怎么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抚养权归属怎么样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抚养权归属该怎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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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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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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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离婚诉讼中,争财产跟争子女抚养权是两大焦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怎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呢?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离婚确定抚养权的原则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抚养权归属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离婚诉讼中,争财产跟争子女抚养权是两大焦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怎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呢?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离婚确定抚养权的原则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抚恤金是如何归属的
[律师回复] 1、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2、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3、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
(1)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
(2)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4、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5、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如抚恤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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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要怎么确定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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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权归属应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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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归属怎么判决?
随着现在思想的开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话,很多人都会选择通过离婚来结束这段感情。如果双方已有子女的话,这其中涉及到很重要的一项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相关法律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定是两者中选取最适合抚养小孩的一方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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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案件抚养权的归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是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原则处理的。具体操作是: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轮流扶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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