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生效条件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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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管合同生效条件具体是保管人员必须要在仓单上进行签字或者是盖章;并且仓单上必须要有法定必须要记载的事项,比如说货物的名称、货物的数量、送货人的信息等等;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这个保管合同才是生效的。
保管合同生效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生效条件具体是什么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二、争议解决方式

1、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只要约定的内容是合法的,双方都认可并签字的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保管合同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合同,不但要满足普通合同的要求还要有法定的仓单才会生效,没有仓单的保管合同是不完整的,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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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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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⑸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⑴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⑵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⑶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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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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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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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经常有人会问,欠条与借条哪个法律效力大?其实我们不能简单地比较两者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法律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只能说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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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时间问题,即还款时间和形成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形成时间就是债务人书写的时间。这两个时间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否则极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三是身份问题,也就是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尤其是身份证,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
另外,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除了欠条、借条外,还有收条。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作为凭据的条子就是收条。那么收条与前两者又有何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是为了证明事务性往来的真实情况,物资交流的真实数目,也是两方面或多方面针对这一定情况或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可以看出,借条、欠条比较相似,均能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义务人向权利人出具。只不过借条是财物交接时所书,欠条是针对拖欠部分所立或是事后补写。对于这两种便条,出借人在对方未归还钱物时,条子切不可落入对方手中,否则将难以主张权利。同样,钱物归还后,写条者即应及时收回条子,并加以撕毁,否则仍将作为债权凭证。
而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该义务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其他关系。一般是权利人向义务人出具,反映了物资的流通,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能作为债务人抗辩的依据之一(即该项债权债务业已消灭)。因此,送交者拿到收条后,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一旦遗失,难以证明对方已收到自己送去的钱或物。
由此,我们必须视不同情形,区别适用借条、收条及欠条。书写时做到格式合乎要求,内容具体、准确、严密,语句表达单一,执条人更应妥善保管,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查无实证,不至于在将来的诉讼中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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