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法人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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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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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赔偿,因为变更法人并不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所以如果单位因为企业需要变更成为新的法人,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是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企业变更法人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企业变更法人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大范围的进行变更,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等,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动不大,对您的工作、生活影响不大或者单位安排了相关的通行便利、补贴等,无法构成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您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所以,公司不能随便调岗。就您的情况而言,如果单位确实没有了项目经理职位的话,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调岗,但要与您协商,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支付您经济补偿金。当然,解除是否能够成立,要看公司的证据情况。如果解除不能成立,到时您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经济赔偿金工资的两倍,这个内容相信大家都是熟知的,但是为什么会有经济赔偿金的,赔偿金,顾名思义是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违法的解除合同,此时给予劳动者的权益,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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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外商投资股权变更的规定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第18条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外资股权的转让还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毫无疑问,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是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减至25%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虽说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说并没有多少依据,同时与上述规定也有矛盾之嫌,但在对该规定修改之前,该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在全部价款付清1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并且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仍然属于非流通股,并不能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同时,《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 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8.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外,法律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果形成“一人公司”,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转让外商股份时必须避免因为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中方投资者导致一人公司的结果。虽然在理论上对导致一人公司结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存有争议,但事实上,因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这一结果本身是违法的,因此也使该股权转让失去意义。此外,实践中也并不乏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因此,从实际角度考虑,作为万全之策,在股权转让时仍应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文件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中方企业净资产证明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的协议(原件); 5、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6.新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新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应附中文译文 (原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9.守约方催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原件);(有一方违约时) 10、其他有关文件:如国有资产转让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公司法人的变更很多人都遇到过,可是都没有经历过,所以不太清楚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都有什么步奏啊?需要哪些东西?
[律师回复]
一、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登记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租房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三)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登记的批复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企业法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主管部门对新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
  
(三)新法定代表人的审查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的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三)验资报告(国有企业还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原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范围涉及有关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七、企业法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三)租房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八、企业法人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变更的文件及新主管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九、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给予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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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股权时债务也变更吗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自身资产承担,股东转让股份时,公司债权和债务不随之转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拥有专属法人财产权利,并需以其所有财产为限,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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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现在存在欠税问题,原企业法人现在将要退休,想了解一下企业法人变更 欠税会不会对其有影响
[律师回复]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企业法人变更 欠税会影响变更的,因为为了避免恶意偷逃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税务注销清算作为对企业法人注销清算的必经前置程序,规定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否则法人注销是不合法定程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经(2000)24号]规定: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民法通则》第四十和四十七条规定:企业终止解散、或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都必须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未经清算而强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予纠正。其次对基层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欠税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注销清算工作,检查确认企业的欠缴税款,落实清欠措施。对法人登记变更的企业在资产重组前一时难以清回的欠税应以依法确定法人变更后欠税偿还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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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深圳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条件 (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应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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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  各分局负责管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放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书等格式文本;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进行行政指导;  
(三)收受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  
第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在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资产大于负债;  
(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延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许可设立或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已经过批准且不改变住所的,可以延续使用原批准文件,无需提交新的许可文件,可以在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时提交新的许可文件。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净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不足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以货币补足。用作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达到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低于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的,多余部分可以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后,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投资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出转办公司的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决定);  (二)委托法定机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财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对原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四)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五)原投资人作出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转办公司后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作出),并告知债权人;  
(六)向登记机关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转办公司的书面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二)投资人签署的对其记载在原个人独资企业帐户上的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的确认书;  (三)投资人签署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五)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六)除住所证明以外的公司设立申请登记材料,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七)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登记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一)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准予登记的,在登记软件中办理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五)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六)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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