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关系?
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其实,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这一说法。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解除条件
事实婚姻的解除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何用?
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事实婚姻就是属于没有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同居在一起所存在的婚姻状况,但这只针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对于之后的婚姻法里已不存在这个法条,同样也不会承担事实婚姻的存在,所以,必须要登记结婚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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